請問一下
最近擔任管委會
因碰到住戶有外牆漏水問題
去查住戶公約有提到
"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牆面及其構造)之使用管理,本公寓大廈之修繕、管理、維護,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這樣應該是由管委會負責出錢對嗎?
但又有查到案例
https://www.cmtlaw.com.tw/products_detail/14.htm
裡面提到"實則大樓外牆是屬於專有部份,且屬於緊臨該戶之專有部份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僅是雖然為專有部份,仍然不得任意自由使用,而須受到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決議為之,
而因大樓外牆經法院肯認為專有部份,依法應由住戶自行修繕"
這樣到底應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謝謝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