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商品標錯價問題請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3-02-13 21:30:38
※ 引述《signman (阿倫倫)》之銘言:
: 感謝saltlake的回覆,認真思考後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 發問人以下引用的所謂「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 : 的部分有問題。
: 立
: 即
: :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cfed6708-23de-47a0-a828-0548d800
: 45
: : 經濟部105年7月15日經商字第10502418810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5點,
: : 並自105年10月1日生效
: : …
: : 三、商品資訊
: : 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
: : 為契約之一部分。
: : 四、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 : 交易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 : 五、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
: :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
: : ^^^^^^^^^
: : 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 : ^^^^^^^^^^^^^^^^^^^^^^^ ^^^^^^^^^^^^^^^^^^^^^^^^^^
: : 六、商品訂購數量上限
: : 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 : 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
: : …
: : 上面第五點,有明確否定本案商家所定的[客戶服務條款]?
: 確實無明確否定商家所訂之[客戶服務條款],不過若往後網路商家只要在[客戶服務條
: 款]當中備註一條[如遇特殊情況無法進貨或價格低於市場行情,訂單將進行告知及取消
: 。],如此一來是否就可免去業者標錯價之風險?
可能,但是因而就跳到容許賣家片面解約,跨度太大。解約是影響很重大
的手段,因此需要很強的正當事由。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存在時,請勿輕言
解約。 具體討論詳後。
賣家網頁所列的「所有相關事項」,到底是構成契約法所謂的「邀約」,
還是僅構成「邀約的承諾」,其法律效力大有區別。前者只要買家向賣家傳達
「接受(邀約)」之意,買賣雙方間的契約就成立了。後者,即便買家向賣家傳
達自己「接受(邀約之引誘)」,僅表示買賣雙方進入對契約具體內容的磋商階
段。
所以前述的客戶服務條款,當內容表達了賣家即使收到買家的接受訊息,也尚
未表示賣家確認要與買家簽約而賣貨,而保留了「發生某些特殊狀況時,就不
接受買家想與賣家買貨的表示」,那就更該被解為邀約引誘。
總之,用服務條款表明,雖然本人有意與不特定的買家締結買賣契約,但是
即使買家向本人表達購賣之意願,本人並不會立刻同意,而要再考察是否有所
列服務條款已經向買家解釋過的特殊情況,然後才會決定是否與買家締約。這
樣來使賣家的表示成為邀約的引誘。
: : 而且該點有明確寫說,「客戶完成下單流程」,就算是確定契約成立?
: 於2016年後,業者網路刊登商品視為要約,消費者下單視為承諾,透過購物車及電子郵件
: 完成確認機制,有了要約與承諾是否可表示契約成立?而契約成立後需確實履行契約。
: 業者於[客戶服務條款]當中記載到[如遇特殊情況無法進貨或價格低於市場行情,訂單
: 將進行告知及取消],消費者是否可主張,業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契約
: 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使剝奪消費者行使
: 契約之要求業者履行契約等權利,使約款顯失公平?
: 業
: 須
: 條?
契約目的是啥? 買家的目的是想買,賣家的目的呢? 僅因為買家想要買,
賣家卻不肯賣,這就構成「顯失公平」?
麻煩請就您所謂的「顯失公平」,做更詳盡的論證。
最後,原發問者的論述,看起來與下列網路文章所為者頗相似。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273
問題是,該文並未把公告第五點和其主張的,買家下單就代表契約成立,
給予夠細緻的論證。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
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
^^^^^^^^^^ ^^^^^^^^^^^^^^ 例如本案的
客戶服務條款內容
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
看清楚,上面寫了契約成立的「前」與「後」。那些內容可以支持所謂的︰
買家下單就成立契約?
作者: m36580 (QiuBo)   2023-02-13 21:41:00
客戶服務條款有寫到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所以問題爭點不在契約是否成立,而是賣方得否以價格低於行情為由解約因此爭點在於消保法第12條顯失公平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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