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八項本文
八、本看板不允許發文者刪除所發表文章或清空文章內容,違反者以違
規發文論處,板主並得自系統中撈回原文並轉發回板上。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違規事實
原始文章
文章代碼(AID): #1aCJ2V56 (LAW) [ptt.cc]
[問題] 申請調解
系統備份文章
文章代碼(AID): #1aCrfhZQ (LAW) [ptt.cc]
[問題] 申請調解
三、判決理由
違規事項明確,且內容沒有任何足以辨識特定人的個資,依相關板規處禁
止發言三日,自公告之時起即時執行。
如係和解條件包含刪除該文章,請提供和解書掃描圖檔(可遮蔽姓名),如
係司法書類附帶要求,亦請提供掃描圖檔並附文號或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