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4/1上班途中騎在慢車道上撞上從停車格轉出之汽車,對方無傷,我送醫急診後是
左腳蹠骨骨折,後續初判表出爐對方為全責。
開刀打鋼板,醫藥費總共自費6萬多,醫生診斷書有註記「宜休養三個月」、「專人照顧
一個月」,想請問因為我有兩份工作(一份正職一份打工)到時調解要求薪資損失是可以
兩份工作都要求對方賠償嗎?是否可直接使用投保明細舉證?
另外對方從發生事故到今天一通電話都完全沒慰問過,還是我主動聯絡對方,對方才請秘
書處理,至今我依然不知道對方的態度為何(虧他還是醫生),感覺就是不想處理不聞不
問,精神賠償我是可以要求的嗎?大概多少會比較合理呢?
先謝謝各位大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