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員警涉嫌作偽證、偽造警詢筆錄

作者: psychehealer (桑納托斯)   2023-05-24 00:39:41
這案件,從刑事二審後,至少我身邊親友師長,在了解糾紛來龍去脈後,已信任我是冤屈的,但對陌生大眾,我必須再補述完整些
我為自己的說詞附上100%的責任,主要是誤拍、指認困難在刑事一審被打臉,但我才是從頭到尾沒有任何說謊的人,這兩部份我就是講重點,讓人一望即知、簡潔分明為宜
指認困難部分以錄音檔節錄譯文佐證
http://i.imgur.com/hhIaIp2.jpg
刑事二審法官以沒有證據能力打掉,但錄音目的原與此案無關,係因第一次對郭某提告時,我判定郭某並非用自己的ptt帳號對我妨害名譽,我不希望代po者受波及,故希望透過錄下與員警談話過程給代po者,證明我願釋出善意,若代po者能供出實為郭某指使,我願對代po者撤告
誤拍部分則因近日某員警棍棒揮打民眾12下之新聞案件中,我恰巧看見員警正對民眾拍照的手機畫面,我認為可用來我的案件作為對照組,來強化說明誤拍與刻意拍的差別:
https://i.imgur.com/Zmvje7g.jpg
https://i.imgur.com/eyhnARK.jpg
刑事二審法官僅從動作來解讀我是故意拍的,但我當時的意思就是,動作只能證明我確實想把"某件事"給做好,而"某件事"為何事,不應與"拍照"作過於跳躍性的聯結,畢竟手機能做的事很多,故從手機畫面來判定要做何事,應是較為精準、客觀的,而從警局的監視錄影畫面也可判定我確實是要查看訊息
最後則是糾紛來龍去脈,以刑事委任過的律師幫我寫的民事準備狀來呈現:
https://i.imgur.com/NcJqrei.jpg
https://i.imgur.com/cyDX6ba.jpg
https://i.imgur.com/IqtSpWr.jpg
https://i.imgur.com/HV4ULx5.jpg
https://i.imgur.com/62356Is.jpg
https://i.imgur.com/ujsarGc.jpg
https://i.imgur.com/BpMFbgo.jpg
https://i.imgur.com/POyZYdR.jpg
https://i.imgur.com/NOpcnKq.jpg
https://i.imgur.com/5qftz8g.jpg
https://i.imgur.com/PxP5jJ4.jpg
https://i.imgur.com/MxRPzna.jpg
https://i.imgur.com/ZWganqu.jpg
https://i.imgur.com/AqVmUAS.jpg
就算硬要認定我是故意拍的,但個資法第19條也不是說不能蒐集嘛! 而是要符合特定目的及所列8款任一款不是嘛! 而且此條亦無刑責不是嘛! 就這樣再跳到第41條! 第41條也不罰單純侵害隱私權嘛! 何況亦無侵害隱私權嘛! 因為雙方是訴訟關係人嘛! 而且我確實有指認困難嘛! 從刑事一審判決亦可知悉法官認同指認困難這個特定目的嘛! 到二三審又翻異其詞、違法裁判嘛!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3-05-24 02:02:00
41條就是19條的罰則 你連這個都看不懂就不要掰了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02:06:00
應該是樓上搞錯了41條跟19條的差別在於「意圖犯」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3-05-24 02:12:00
...樓上要不要說明一下如何"非意圖"而"故意"犯罪...法條有分章節的 個資法41-50條叫做罰則章...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02:18:00
同標題搜到http://i.imgur.com/TRUBBID.jpg故意做一件事,未必是出於不法意圖啊如故意蒐集,但若有指認困難的正當理由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3-05-24 07:34:00
樓上把個資法章節看清楚,十九條屬於第三章所列法條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至於第四十一條如一樓所述,屬於第四章 罰則中的一條違反第十九條的罰則列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5-24 09:13:00
第19條在說不能做什麼事 第41條說如果做了要怎麼罰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11:46:00
「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資法6-1、15、16、19、20-1規定者,廢止刑罰,而以民事賠償、行政罰資為救濟為已足https://reurl.cc/94zn9v文中陳女雖違反20-1,但因無不法意圖,不與41相繩,獲判無罪,雖無刑責,但可能還是有民事、行政責實務上一堆犯19、20都無罪啊,都沒用41處罰啊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5-24 12:33:00
法院依據證據做的心證 覺得你有意圖 就這樣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12:40:00
個人認為是被員警害慘,導致在一審被法官誤認謊話連篇、不法意圖,而且判決書是公開,不能承認科技偵查疏失但不起訴書不會公開,所以統一見解後還推給財產利益無所謂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23-05-24 18:46:00
A他id就有之前的影片了 腰直接彎過去不是要拍照 我還真的不知道是要幹嘛 只是看手機訊息做一個完全不符合人體工學的動作 說服不了人還扯員警做偽證,偽造筆錄,真的挺不下去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19:04:00
https://reurl.cc/qLDj7q我也覺得我父親腰沒必要那樣但他確實只是在看文章也沒聽他說過有頸部椎間盤突出光源也許是個問題每人使用手機的習慣姿勢也不盡然一樣但偽證、偽造文書是很嚴重的全台灣所有因偽證、偽造文書而入監服刑的民眾作何感想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3-05-24 19:34:00
重點從來不是真實為何,而是證據呈現什麼~~從證據看來就是拍照行為, 然後找了幾乎沒人相信的理由推託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19:43:00
我看律師還有提到一點,就是拍到個資文件的角度歪斜一般人若要刻意拍一份桌面上的文件,沒有道理刻意拍斜的啊我拿自己做過實驗,從我拿起手機解鎖休眠到點開拍照app,手機根本不可能黑一片然後再對自己書桌隨便隨便一個A4文件拍照,習慣就是不會刻意拍斜的如果有裝防窺片,或本來手機螢幕就習慣調到很暗,查看剛拍到的A4文件照片圖檔時,也會是很暗的,不會又突然變有顏色
作者: flyerknight (蒼龍飛虹)   2023-05-24 21:37:00
要不要解釋一下,你在整個審判中說了那些話(臺南高分院110上訴911)https://i.imgur.com/aeyiQfn.jpg
作者: sisyphuszhan (詹曦福)   2023-05-24 21:43:00
顯然樓上又是沒看民事準備狀的人3~4頁吧我覺得我可以體會樓主根本懶得理會的源由了,po文後不理真聰明,我像個白癡一樣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23-05-24 22:05:00
所以自己承認有偷拍 還要說警察作偽證 偽造筆錄? 關民事準備狀什麼關係?你要轉換訴訟策略證明你無罪是你的事情 問題是公務人員沒有義務包容你隨便指控人家偽證
作者: flyerknight (蒼龍飛虹)   2023-05-24 22:43:00
準備狀跟他在刑案歷審的主張差不多,看判決就夠了。第一他自己承認有拍,還主張過失拍攝,如法院不認,則主張故意拍攝;其二依109台上大1869裁定,個資法41條稱「不法之利益」限於財產上利益,而同條稱「損害他人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利益。據此,被告自承無個資法19條之理由(所提理由均非19條可行項目)進行拍攝他人個資並藉以收集,有侵害被拍人隱私權之慮,即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損害他人之利益(隱私權)。S大提供的文章明明有提到41條,文章最後一段都在討論有無41條的意圖,不要亂跳過好嗎更正是sis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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