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下後續,當然是被駁回
檢方就是拿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來擋
連銀行人員都警告說這樣子領錢會有法律問題
然後還蓋了我的印章
偉大的檢察長還是覺得被告只是過失不是故意
不過最讓我驚訝的是
台灣高等檢察署竟然寫
再議意旨引用諸多案例強為主張本件涉及違法云云
惟首開最高等法院判決之最新之實務見解,較符民情
而聲請人援用之見解或其他判決,無法兼顧本件法理情
所以這意思是指,以後高等法院有推翻或其他有罪見解
這件案就是有罪??那之前因為這樣子在最高法院之判決出來
之前被起訴判刑不是很倒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