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想就第一項"誠實信用原則"詢問應用在以下場合是否正確:
假設今天資方內部有人為了升職,私底下(未取得董事會同意)與工會協商
允諾工會若配合他的安排,日後上位可實現工會提出的勞動條件改善。
這種情形下是否違反團體協約法6條第一項的誠實信用原則呢?
我查詢相關的判決有佯裝協商、杯葛協商程序、等
但就上述情形還查詢不到類似案件。
我個人解讀有點類似選舉期約,但就適用法條不太確定
還望各位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