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75條規定,B案若是故意犯罪,因為宣告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不論B案犯罪時點是在緩刑前或緩刑期間,A案緩刑都“應”撤銷。如果B案是過失犯罪,而且是在緩刑期間內犯罪,法院認為A案的緩刑難以收到預期效果,有執行A案刑罰必要時,“得”撤銷A案緩刑宣告。這是依據刑法第75之1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7條前段規定,執行裁判由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判決確定後,法院將案卷送到檢察署分案後,檢察署會再寄發執行傳票通知被告到案執行。AB兩罪是否合併執行,要看犯罪日期和判決確定日期,如果符合可以合併執行的要件,且被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就是A案2年+B案1年2月=執行刑N年N月(即3年2月以下有期徒刑,由法院決定應執行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