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署組織法
1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廉政政策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二、廉政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及解釋。
三、貪瀆預防措施之推動及執行。
四、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
五、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
六、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
七、法務部部本部政風業務之辦理。
八、其他廉政事項。
2 本署執行前項第四款所定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其為薦任職以上人員者,視
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為委任職人員者,視同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問題:
可是各家新聞寫的移送法條都只有背信跟稅捐稽徵法,沒有貪污治罪條例。
這點以後檢辯雙方在法院會不會先吵一波證據力?
還是會因為私接案件可能牽涉公家單位就可以歸廉政署辦(不論最後是否為貪瀆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