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B點攔停我,說我在A點違規紅燈右轉,二者距離好幾個路口,
將近1公里,罰單違規地在C點,我很確定C點路口沒亮紅燈
申訴後警局修改違規地點在D點,很確定完全不在我行車路徑上
原本申訴只想確認當時A點有亮紅燈,警員說他有密錄器,但卻開單時卻沒有附照片
雖然罰單沒多少錢,但是被呼瓏感覺很差,
請問如果提起行政訴訟,需要繳裁判費嗎?
應該開單的警員要舉證違規事實,難道被開單的要自證無違規嗎?
還有警員開單時已經忘記違實際規地點,也沒調密錄器畫面,查了GPS就開單
被申覆後,也沒調密錄器查看,憑印象修正違規地點
還說地點筆誤不影響違規事實
執法可以這麼草率? 回覆申訴也無須補充事證,單憑員警片面之詞
不接受只能提起訴訟程序,太不符比例原則
難道要維權沒有簡易程序,是不是要找議員或有關係的人出來講?
※ 引述《timmy888 (A MING)》之銘言:
: 去年底我騎機車在路口等紅燈時,後面警察叫我路邊停車,說我紅燈右轉
: 我說我正在等紅燈,
: 他說你在前面某高中路口右紅燈轉, 而且你車子騎很快,所以過了幾個路口才攔停我
: 我說我有經過那裡,但沒印象有遇到紅燈。
: 警察說不用狡辯,我有開密錄器,要不要放給你看?
: 當時趕著和人有約,也沒多跟他爭辯,就被開了違規舉發單
: 事後接到正式罰單,罰單上違規地點不是攔停點,也不是他說的某高中前路口
: 而是附近某條大馬路(6或8線道)
: 我覺得很奇怪提出申訴,收到交裁所公文,說警員誤用GPS定位點當成違規地點,
: 實際違規點是另一個位置,只能算是誤植,不影響違規事實之認定
: 問題警員現在更正後地點,不是他當時所說的點,我也沒有經過那裡,方位也相反
: 警員也沒提出他密錄器拍攝的照片
: 顯然他說有拍到我違規事實,是唬我的,他自己根本忘記在哪看到我違規(假設真的有紅燈)
: 又不能寫攔停點,已經差距好幾個路口
: 被我申訴後,可能依據GPS路徑紀錄,選一個他印象中位置更正
: 交裁所公文寫「如對本案裁處仍有異議,請臺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以
: 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
: 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 民眾對處分機關裁處有異議,不能申覆,只能直接提行政訴訟嗎?
: 我的疑點:
: 1.違規地點錯誤,罰單還能成立嗎?
: 2.警察說你在哪違規,不用提出證據?
: 3.最近類似新聞,執法機關密錄器是選擇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