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我騎機車在路口等紅燈時,後面警察叫我路邊停車,說我紅燈右轉
我說我正在等紅燈,
他說你在前面某高中路口右紅燈轉, 而且你車子騎很快,所以過了幾個路口才攔停我
我說我有經過那裡,但沒印象有遇到紅燈。
警察說不用狡辯,我有開密錄器,要不要放給你看?
當時趕著和人有約,也沒多跟他爭辯,就被開了違規舉發單
事後接到正式罰單,罰單上違規地點不是攔停點,也不是他說的某高中前路口
而是附近某條大馬路(6或8線道)
我覺得很奇怪提出申訴,收到交裁所公文,說警員誤用GPS定位點當成違規地點,
實際違規點是另一個位置,只能算是誤植,不影響違規事實之認定
問題警員現在更正後地點,不是他當時所說的點,我也沒有經過那裡,方位也相反
警員也沒提出他密錄器拍攝的照片
顯然他說有拍到我違規事實,是唬我的,他自己根本忘記在哪看到我違規(假設真的有紅燈)
又不能寫攔停點,已經差距好幾個路口
被我申訴後,可能依據GPS路徑紀錄,選一個他印象中位置更正
交裁所公文寫「如對本案裁處仍有異議,請臺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以
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
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民眾對處分機關裁處有異議,不能申覆,只能直接提行政訴訟嗎?
我的疑點:
1.違規地點錯誤,罰單還能成立嗎?
2.警察說你在哪違規,不用提出證據?
3.最近類似新聞,執法機關密錄器是選擇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