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遇到一個關鍵問題是「某特定google帳號的使用人是誰」
檢察官稱該帳號是我所有,但我否認
法院調查後該帳號另有其人,因為那是某大學給學生的google帳號
自然法院跟學校問一下就查到人了
我的律師說這樣檢察官要舉證我是否認識對方、
是否向他購買過帳號等
但最直覺想到的簡單辦法,就是法院直接要google提供
該帳號的登入IP等資訊,比對一下我電腦的網路使用紀錄
很快就能知道結果了,整個似乎作法相對簡單明瞭
為什麼還要讓檢察官繞彎路用其他方式舉證呢?
我問律師(他曾當過法官),他說實務上法院不會隨便跟google要資料
,但當時他有點忙我就沒多問了
類似這狀況想請教大家
要調資料的話,法院都會跟國內業者(比如電信公司)要
是不是涉及到比較大的國外公司,比如google、臉書等
法院比較不太會去跟他們索取?
還是說看案件嚴重性,比如兒童色情、殺人等等,夠大條法院才可能
去跟這些跨國大公司要資料?
我一直以為法院隨便開個搜索票叫google交出資料很容易,
但好像不是這麼回事,究竟原因是什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