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預售屋,已交屋幾個月,第一屆管委會很辛苦,目前管委會開會決議要調漲管理費。
身為住戶沒有不同意調漲,但想瞭解用判例當作法源依據是否正常?
用以下最高法院判決當作法源依據,請問是否合法呢?
管理費調整之法源依據:
〇〇社區規約第〇條第〇項:明訂管理費之分擔基準,並授權管理委員會於公告執行後,
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一項2款: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
費。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民事判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其授權之管理委員會,有
權透過決議制定管理費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