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管委會自行決議調漲管理費

作者: clarte (clarte)   2024-06-25 19:58:22
購買預售屋,已交屋幾個月,第一屆管委會很辛苦,目前管委會開會決議要調漲管理費。
身為住戶沒有不同意調漲,但想瞭解用判例當作法源依據是否正常?
用以下最高法院判決當作法源依據,請問是否合法呢?
管理費調整之法源依據:
〇〇社區規約第〇條第〇項:明訂管理費之分擔基準,並授權管理委員會於公告執行後,
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一項2款: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
費。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民事判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其授權之管理委員會,有
權透過決議制定管理費收費標準。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06-25 20:01:00
他又不是「只」拿那個當作依據
作者: rickdom01 (rickdom01)   2024-06-26 08:29:00
問題不是判決,而是規約或區權會有沒有授權
作者: CZXtar (星塵)   2024-06-26 12:43:00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授予管理委員會逕行調整公共基金收費標準的權限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06-26 12:59:00
必須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追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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