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是看到新聞想到的問題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917/2818273.htm
刑法324Ⅰ及 351 規定親屬間相盜或故買贓物得免除其刑
且侵占、詐欺、準詐欺、背信等罪分別依據 338 及 343 準用 324 一樣得免刑
但同樣屬於財產法益的毀損僅有告訴乃論的規定
考量到同居家人毀壞或丟棄其他家人物品並非不可想像之情形
即使是誤丟
對客體及丟棄行為既知且欲依然該當毀損故意
且法感上毀損的不法性不必然高於竊盜、侵佔或詐欺
為什麼親屬間毀損沒有得免刑的規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