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提....
同一個審判K案內,A律師原先拿到B法定代理人(非法人團體)委任狀,後來
改選法定代理人變成C,A沒有告知C也沒有向C請求律師委任狀,就擅自
出庭與遞交狀紙持續向D騷擾提告,後來多年官司敗訴輸的一蹋糊塗,輸到最高法院判
定這官司根本自原點就嚴重失格無權起訴,C完全被蒙蔽不知道有提告事情,就被冒名打官司了
,上述是否有損害C的名譽與權益,想請問A律師是否對C構成詐欺取財(律師委任費)
,與背信罪?
是否可刑帶民提告求償?
註:此B團體是管委會
C:是我父親。
被告D是我與父親的熟識的好友。D孤老奮鬥也花了很多律師費雖然還他公道了,但
也差點差點自殺,他家人陸續因為官司含恨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