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9/24收到法院的簡易庭通知書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種類是調解
備註欄發現有"請於收受本通知書後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至本院"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想請教大家如果沒有提出答辯狀對於判決會有什麼影響?
可以直接開庭時後就報價不合理地方直接言語陳述嗎?
事發是111年9月30日發生的車禍,我方全責,當時有一直跟對方保險公司聯絡
從確認車子維修狀況到收到維修單據,打多次電話過去對方保險員
都說不清楚或是請我靜待等法務聯絡,然後就在今年這個月收到簡易庭通知書
,我也一頭霧水,對方保險公司(富邦)一次都沒有跟我聯絡過,也沒所謂的和解失敗
就直接收到開庭通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