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版晚安
小弟不才...再來跟板上大神大大們請教如題...
按刑法第 10 條第2項第2款文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略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問題:
1.管委會屬非法人組織, 例如苗栗縣政府屬於公法地方自治團體,民間起造人依據公
寓大廈管理條第57條成立KK管委會後就向屬地苗栗縣政府某區之區公所辦理登記合法備
案。
2.而苗栗縣政府某A區公所是否就屬於上刑法中的委託機關?
3.KK大樓管委會就是專門從事與2.之區公所授權之公共事務產管理者?
以上。
一沒有委託二也不是做公共事務..國家有付管委會錢嗎..?第二項最常見的...是路邊收停車費的國家出錢外包廠商做原本應該由國家做的事情
感謝 那我想法扶基金會可能也不屬於這範疇了...雖然法扶基金會有些錢是司法院給的補助管委會若將市府的修繕補助款或是保險公司給的錢貪走大概也真無法可管...
法扶本質上是財團法人,預算多數雖由司法院編預算捐贈,但任何角度都不是公務員,但內部會以政府採購法原則處理就是
哪裡無法可管 難不成不用貪污罪就不能用侵占罪嗎...
原po簡單說就是在現行法令內找不到合適的條文反擊他在管委會受到的委屈,就想方設法的找看看有沒有角度能處理…
路邊收停車費也不屬於第二項好嗎難道你能把開停車單的行為解釋為行政處分嗎?這是法學大意行政法的最基本考題喔廣義公務員,最少要有受託行使公權力這個行為第二項最常見的應該是驗車廠或是有排氣檢驗的機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