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我目前遇到一個法律問題,想請教大家的意見。
事情是這樣的,我有一位親戚最近提告我「妨害電腦使用」,事情的經過是:去年我使用
這位親戚家裡的車輛時,發生了一個小事故。當時我無意中發現行車記錄器內有他疑似外
遇的影像,出於善意,我將這些影像提供給了他的配偶。
這台車的所有權人是他母親,平時車輛都是由他母親使用,假日期間偶爾我們也會使用。
他主張車上的SD卡和行車記錄器是他購買的,因此控告我妨礙電腦。我也有諮詢過律師,
律師認為這個指控不成立,且認為我無需聘請律師進行辯護。
想請教一下各位版友,這樣的情況有沒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或是有沒有遇到類似經驗
的朋友能夠分享一下?
非常感謝大家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