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貓咪在家附近被車撞到死掉,提告對方毀損,檢察官不起訴對方,我自9/26於派出所領得地檢署寄來的不起訴書,那想問一下如果再議是收到不起訴書的十日內,那我這件10天的期限是到那時後呢?中間有遇到兩天的颱風假。
我知道放養不對,但我這邊很偏僻郊區,平常沒有什麼車會經過,那天就好死不死有台貨車開的很快,撞到我家的貓,然後逃逸,雖然最後有靠監視器查到車主,但對方推說沒看到不曉得,沒感覺,且跟我不認識,檢察官就以毀損只罰故意,不乏過失而不起訴。
那我今天想提再議,如果針對超速駕駛,是否等同於故意,有點像是刑法上的不確定故意的意思,今你超速或競速,或酒駕毒駕,本來就可預期有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或一旦發生事故時可能會很嚴重,但你還是選擇了去做競速超速酒毒駕這樣的行為,這是不是就等同於故意,不曉得用這講法,去提再議雖然知道希望渺茫,但也想爭取看看,不曉得有人可幫我看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