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12-31 15:01:44台高院、金門高分院、智商法院提高民事、非訟裁判費 2025年上路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458405
台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025年1月1日起提高民事訴
訟、非訟事件徵收額數標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
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
高院及金門高分院2003年8月間曾經提高徵收額數,但至近已21未修正,司法院表示,有
鑑於社會經濟情況變遷,因此修正,並自後天生效。
配合增列提高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條文,現行名稱修正為「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調整為
加徵十分之三,逾1000萬元部分,則維持原加徵十分之一的規定;增訂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另
增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18規定聲請再審或抗告事件徵收的裁判費
,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而非訟事件程序費用,自2005年2月5日非訟事件法修正公布後,未曾變動,司法院增訂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規定的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原定額數
加徵十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