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3] 溝通信件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4-02-16 01:13:47
又,
thismy公告處理文之發言,顯不適當:
#1IpE3wdq (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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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文一事已處理,
已強制要求向內政部合法申請,於法已足,若還是覺得違法,請去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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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現行社會上之法律,或是ptt之站規等等,
於不按法律形式、規定(民法73、71條)之情況,
我們並不能這樣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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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欠缺足夠的法律形式或不按規定,
B公家單位令其補正其形式,
A於尚未補正期間即為合法=>於法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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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法律邏輯是非常詭異奇特的,
任何不適法的行為,在要件補齊之前,就是不適法,
絕對沒有板主去要求A補齊要件,補齊前就叫適法。
這種公告非常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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