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證03] 不服 Aviation 板 板主判決(信件)

作者: Guis (Water Water)   2019-08-25 11:40:42
※ 引述《chocopie (好吃的巧克力派 :))》之銘言:
: 請出具當事人 TsukimiyaAyu 於七日期限前 (8/16 17:20:23)
: 1. 於原文提出質疑之證據 (原文至今未有當事人之質疑)
: 2. 以 板規10 針對原文提出之有效檢舉記錄
: 證明此件檢舉合於 板規10。
: 若上述兩項皆完備,那我對 板規10 之處置自然無異議,
: 若不完備,則檢舉自難成立,應撤銷判決。
https://imgur.com/LdxunO5
補上目前我信件的截圖
受損害當事人是於8/9提出申訴
請知悉!
作者: chocopie (好吃的巧克力派 :))   2019-08-25 11:45:00
仍未能揭示信件內容是否確實以 板規10 提出檢舉,僅憑當事人觀感表示惡意抹黑,卻也未在原文提出質疑,也不符 板規10 要件。此信件內容僅能表示當事者向板主投訴,既未能引述係依據何項板規檢舉,當事者未於檢舉時限內提出質疑,也無法符合板規10。關於用語方式與該當事者所舉法院判例,經查當事人之 PTTID 為一小說作品中虛構人物之日文名稱羅馬拼音,難認與當事人有實際身份連結,比較基礎上有巨大差異,自應與本案無關。
作者: Guis (Water Water)   2019-08-25 12:33:00
相關證明已出示完畢,由小組長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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