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art-time版版主ra065311

作者: DavidChen (David)   2016-07-21 19:20:39
※ 引述《ra065311 (蕭雲)》之銘言:
: ※ 引述《DavidChen (David)》之銘言:
: : 申訴人:DavidChen
: : 被申訴人:ra065311
: : 看板板名:part-time
: : 判決內容:工時不明,依板規2水桶五日。 (#1NZ6K8dB)
: : 請附上原判決公告之文章代碼 (AID) 或精華區路徑。
: : 申訴訴求:原處分撤銷
: : 申訴理由:本職缺為當日一次性工作,工時已於文章中說明(約1-2小時)
: : 並無工時不明狀況,亦足讓應徵者清楚了解本案之實際工時。
: : 版內申訴時版主請我參閱版內其他文章,經查閱部分文章後,
: : 發現版內其他一次性工作,亦多有以若干小時說明之敘述。
: : (如#1NYYKEh8 #1NYVaeJg等)
: : 請將相關證據信件或看板文章用ctrl+x 原文轉錄方式請轉錄至組務版,
: : 文章裁罰爭議,未附原文、相關資料者將無法受理。
: 板主說明如下:
: 茲調查申訴人所提及兩文#1NYYKEh8、#1NYVaeJg之內容。
: 皆有工作起始時間、結束時間。
: #1NYYKEh8 7/18 上午9點,粗估6小時內,即約至下午三點。
: #1NYVaeJg 7/19 08:30AM 原2hr,後修文至3hr,亦可知下班時間約為11:30AM。
: 反觀申訴人文章,載明現在至搬完為止。
: "現在"定義時間點為何?發文起?應徵起?錄取通知起?
: 故裁定工時不明刪除文章並水桶五日。
首先感謝版主第一次就本案實體回復 (雖然我很期待版內就可以討論這問題)
工時 照字面的意思 應該是指 工作的時間 不論是 9-11 10-12 11-13
工時都應該是兩小時,所以版主對於工時的認知,似有誤會。
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
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四十小時。亦足以說明工時係指若干小時之時間,而非版主所言幾點到幾點。
退步言,討論版主認為之"工時",原文所述之現在,按文義解釋,就是發文當下,
應無別事探求而反捨文字更為曲解之必要,應徵者可以在我發文的當下,來電確
認後立刻給付勞務,並當場領取至少400元之薪資,縱認工時之定義如版主所說(但
我不認同就是),現在起算1~2小時也相當明確,無版主所謂工時不明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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