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blueandmay
被申訴人:ra065311
看板板名:part-time
判決內容:#1Np7wd7X #1NpGHXNN (part-timeBM)
申訴訴求:原處分撤銷
申訴理由:
上訴人blueandmay於9月4日於PT版刊登徵才文。
經判定「工作日期」、「休息時間」不符規定。
節錄爭議事件原文片段: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下午7點-11~12點
每日工作&休息時間︰每週4~6天; 每天彈性排班4~5小時
承辦人兼法規會在駁回本人訴願提及:
工作日期未填,排班方式填至每日工作欄、工作時間填至工作日期欄、休息時間未填
內容有前後誤植且版主有客觀審度並未完全將誤植也列計違規,
惟客觀上來說已可知:
一、「工作日期未填」:雖已填每周工作4~6天,但可能還缺少起迄時間。
二、「缺少休息時間」:無數據化之時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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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貴組105年7月31日「 [公告] babysunsun 申訴案」判例:
判決
1.板主應回復babysunsun水桶
2.請修正公告範例中針對無法定時休息之規定
理由
1.站規規定,板規不可違反法律或上級規定
本案如無違反勞基法,當不可由板主判定違法否
2.板規之規定事項可為正面表列,即明訂符合板規律定之休息時間之選項供選擇
如一小時十分鐘,或一天一小時等一律刪除
或負面表列,採不違反勞基法即為合理
3.板主非官方身份,當不可代表官方判定是否違法,廣告人在不違反法律情況下
當保障其發言權。
本人茲說明如下:
一、「工作日期未填」:未詳細登載日期,但本人主觀是自即日起。
依據我國現行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可區分為「定期契
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此外,只要勞工有繼續性工作之事實者,均應為「不定期契約
」,換言之,若勞工有繼續性工作之事實,即便雇主與勞工係約定「定期契約」,亦應視為
「不定期契約」,而不得適用勞基法所規定「定期契約」之法律效果。
另雇主於何種情況可與勞工約定「定期契約」,依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臨時性」
、「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而何謂「臨時性」、「
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至4款之規
定,「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短期性
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
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特定性工作」係指
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但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亦即
勞基法規定僅有符合上述四類型之工作者,雇主始得與勞工約定「定期契約」,否則一律僅
能約定「不定期契約」。
但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臨時性工作」或「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屆滿後,若有(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
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之情形時,則顯係雇主以約定「定期
契約」之名,而行「不定期契約」之實,故勞基法第9條第2項特別規定此兩種情形仍應視為
不定期契約,以保障勞工依法得享有之權益。
至於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究竟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其區別之實益
及法律效果何在?依據勞基法第18條第2款之規定,若屬「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
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但若屬「不定期契約」,即便雇主有合法終止之
事由提前與勞工終止契約,然雇主仍應依據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甚或若雇
主未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雇主除資遣費外,還應給付勞工
預告期間之工資,故兩者之差別不可謂不大。
綜上所言,即便本人於PT版徵才問未鍵入終止日期,亦無影響受雇者之權益,亦未違法。
反之,對受雇者為不定期契約更為有利。
等同於不定期租約,特別法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對承租者更為有利之帝王條款。
對本次之徵才文採「文字說」,字有疑慮即違反板規,並未採客觀說及遵守誠信原則。
依貴組判例理由一、三,在不違法的狀況下,當保障本人之發
二、「休息時間」未訂:本人亦有質化說明(文末會檢附被刪除原文)
依貴組判例理由二,板規之規定事項可為正面表列,即明訂符合板規律定之休息時間之
選項供選擇如一小時十分鐘,或一天一小時等一律刪除,或負面表列,採不違反勞基法
即為合理。我想重點在『「採不違反勞基法」即為合理』,正面、負面表列選擇為輔。
該徵才文休息時間欄並非明顯違反勞基法之事證,即應該貴組判例理由一、三維持本人
發言權。
版規是為了配合勞基法才存在,目的在適於運作,達成職業媒合的。
而不是用來八股照抄,為了符合而符合用的。
即便民法刑法也有函釋、總則、判例、構成要件,不是「哦?這樣不行哦!那樣也不
行哦!」
又是否於工作中雇主本人我有違反勞基法或版主所指涉之無休息時間,依囚徒理論:
我不得讓受雇人員過勞,否則受雇員會出賣我,自有可能上版投訴或黑名單我,
自不是版主所應擔心之項目,要擔心的人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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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部分同時段未被S之合格文章以供比較(並非通常所指涉之「別人違法你怎麼不抓?
只抓我?)。未被S也可能是版主尚未查緝到案。我想今天的問題是:
為何在不違法的範圍內查緝?
案例一
文章代號:#1Np2jcJG
節錄內文: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工作時間為早上6:00-9:00(工讀、兼職皆可)
每日工作&休息時間︰星期一到星期六 早上6: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