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ForgerEames檢舉案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6-11-27 19:53:56
判決
1.不予受理
2.請板主於72小時內訂定檢舉格式,公告週知
理由
1.以小組權限,查該文修改記錄,推文原文
http://imgur.com/hj3lQuB
為疑問句,並非檢舉該文違反板規。
然,使用者認為已完成檢舉,但依小組審視原文為詢問該文是否合法。
詢問是否即代表檢舉,實難認定。
2.為免類案發生請板主律定格式,以利使用者依格式
如文號 檢舉項目 檢舉內容 或其他明顯可分辨之格式
若爾後,仍有未按格式之推文,即可實施處份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1-27 19:57:00
首先謝謝小組長出門回應。煩請小組長詳閱證據文#1OEIZxld (L_LifeJob),以下節錄一部分檢舉推文http://i.imgur.com/g340JRX.pnghttp://i.imgur.com/TSiH5FY.png可以看出本人過往的檢舉中,亦有使用問號作結,但板主仍然受理,也回應了“done”。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1-27 19:59:00
回小組長 檢舉專區第一條已明定格式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1-27 20:00:00
更正錯字。謝謝小組長出*面 回應。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1-27 20:01:00
另一使用者檢舉[屏東/派遣] 徵賣場推廣人員(寶雅)v1一案,因該文已被刪除故無文章代碼,並非使用者不檢附起初本板裁定不受理,後來使用者再議,但又自行放棄檢舉故本板回應done 以上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1-27 20:03:00
檢舉專區第一項:1.檢舉需檢附文章代碼、檢舉ID、檢舉原因。檢舉對象為發文者免附ID。我確實是按照上述格式推文(一直以來都是,小組長可參閱證據文),至於標點符號之使用,也如前述說明的,過去曾同樣使用問號,而板主有受理,所以這次被刪除推文,才讓人無所適從。#1OEIZxld (L_LifeJob) 會附上此篇證據文,也是希望小組長能細看其他檢舉推文。同樣是按照格式、使用問號的推文,過往都被受理,但此次卻被刪除,顯見板主的受理與刪除標準並不一致。並且,縱使根據第一項所訂的格式推文,還是能以板主個人心證的理由刪除。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1-27 20:17:00
板上 11/14使用者推文 "已被退文照樣發文徵求工讀生~藐視版規?" 該文雖為疑問句 然已指明有違規行為11/18推文 "工時從早上8點到晚上6點,十小時中間只有半小時休息,這違法了吧?" 該文檢舉未受理,但本板本就有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1-27 20:21:00
未受理卻寫done.,根本就是詭辯。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1-27 20:21:00
權主動查看板上文章,該文經查確有違規,故也未駁回另外,檢舉是否受理,予檢舉推文本身是否違規為兩回事*與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1-27 20:24:00
總之小組長已要求72小時內律定格式。若是使用問號=與檢舉無關,那就要明文“不得使用問號”、“檢舉須用肯定句”,而不是像此案一樣,照規定附了文章代碼和原因還被刪除。
作者: PTofficial (part-time 公務)   2016-11-27 22:00:00
按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八條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以上和先敘明。標點符號使用,不影響違規與否認定,該推文即便使用句號、逗號、驚嘆號或其他標點符號,仍認定與檢舉無關推文。檢舉人於檢舉專區詢問文章是否違規,當與檢舉無關。查檢舉專區,共 stqqq 一次、ForgerEames 四次使用問號,然上開之推文內容確實為檢舉違規。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1-28 14:25:00
不用講些無關緊要的企圖擴張板主權力,小組長的判決內容就是要求更明確的格式準則,而不是讓板主愛怎麼認定就怎麼認定。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1-28 18:54:00
使用者違規為發表與檢舉無關推文,非檢舉格式錯誤,且檢舉專區第一條即有訂定相關格式,於此情況下是否仍須訂定?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1-28 21:16:00
所以從頭到尾都在要求板主說明判定“與檢舉無關”的標準為何,板主只會一直迴避問題。同樣都是用問句推文檢舉,結果卻完全不一樣;板友不會讀心術,更不是你肚裡的蛔蟲,怎麼會知道你怎麼判斷有關無關?所以小組長才會說要訂出可以遵行的明確格式、範本,不是讓你自由心證愛刪就刪,這樣很難懂嗎?持續在判決文下各種狡辯,看起來是不想依照判決執行吧。
作者: PTofficial (part-time 公務)   2016-11-28 23:23:00
你不是小組長你在吵什麼,是問你了嗎?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1-29 01:37:00
哇喔~開公務帳號嗆人!原來公務是這樣用的,板主的行為真是令人大開眼界了。我不是小組長,但我是本檢舉案的當事人,而且我看得懂組規,所以有權利在此篇判決文下發言。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1-29 16:38:00
了解,但申請延期至2016/12/01,原因:與本板其他規定修一同公告。不過,在檢舉專區詢問是否違規本來就跟檢舉沒關係了。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1-29 17:00:00
謝謝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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