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專區第一項:1.檢舉需檢附文章代碼、檢舉ID、檢舉原因。檢舉對象為發文者免附ID。我確實是按照上述格式推文(一直以來都是,小組長可參閱證據文),至於標點符號之使用,也如前述說明的,過去曾同樣使用問號,而板主有受理,所以這次被刪除推文,才讓人無所適從。
#1OEIZxld (L_LifeJob) 會附上此篇證據文,也是希望小組長能細看其他檢舉推文。同樣是按照格式、使用問號的推文,過往都被受理,但此次卻被刪除,顯見板主的受理與刪除標準並不一致。並且,縱使根據第一項所訂的格式推文,還是能以板主個人心證的理由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