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e-coupon板 andreli v.s conk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3-11-08 00:20:33
申訴案由:11/06 andreli □ [申訴] 不服 e-coupon 版主 conk 水桶判決
申訴人:andreli
被申訴人:conk
申訴訴求:撤銷水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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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撤銷『多PO代訂文』違規之 30 天水桶懲處。
  建議撤銷或減免『未有退換貨必須依商店之規定文字』違規之 30 天水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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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一、板主 conk 判決之『多PO代訂文』水桶 30 天一案,
    係根據板規 3.6 不可手動置底(刪舊文重貼新文) 一條進行懲處,
    然此條板規精神在於『手動置底』,而非單純『多貼文章』,
    亦即,板主應視實際狀況判定使用者之貼文行為是否為手動置底,
    查本案,申訴人 andreli 自刪文章之編號為 20510,另發新文編號 20512,
    中間僅間隔一篇文章,很顯然地,此一行為並未構成手動置底,
    組務認為並不是所有刪除文章後再貼的行為都應直接以手動置底為由水桶,
    面對此類顯見有特殊原因之舉措,板主應求證後方可決定是否懲處。
    另板主 conk 提到本篇文章亦違反板規 3.4 一人七天限發文一篇,
    所謂限發一篇係指一名使用者於七天內同時存在複數代訂文於板上,
    查本案,申訴人 andreli 係先砍除舊文後方發表新文,不適用於此規定,
    而應以 3.6 不可手動置底(刪舊文重貼新文) 進行論處,
    然此條懲處已於上一段落說明,此段不再贅述。
    根據申訴人 andreli 所述,會刪除後重貼係因察覺貴板有更改板規之行為,
    因其使用舊文章之格式直接發表新文,故擔心貴板設定了新格式導致自身違規,
    方才刪除文章後重新以新格式發表,此一行為表示其確實有注意貴板規定,
    並非單純手動置底,板主往後遇到類似案件應詳加查察。
    根據上述,板主 conk 應撤銷『多PO代訂文』水桶 30 天之懲處。
  二、板主 conk 判決之『未有退換貨必須依商店之規定文字』一案,
    經組務查察,此一板規確實已公告五天餘,已達善盡告知之義務。
    然板主 conk 於本案之處理程序上有許多瑕疵。
    1.違規文章經板主抓出後,未刪除且留置於看板上,既為違規文章,則不應留存
    2.承上,水桶使用者需公開告示,並詳列違規原因及水桶天數公告周知,
     板主 conk 採留存違規文章並更改標題之作法,實為不妥,
     一則使用者查詢違規原因不易,再則違規文章不應留置於看板。
    3.若有具水桶、劣退等影響使用者發推文權益之新板規,
     除公告三天以上以達告知目的外,後續更應將其放置於顯眼處,
     如置底、文摘....等,進板畫面屬容易受忽略處,並非公告新板規的好地方。
     
    組務建議板主可將『退換貨必須依商店之規定』一句直接設定於文章格式中,
    不然經組務觀察,違反此條規定之文章可謂比比皆是,
    站在板務和使用者的立場來想,寫入發文格式內會是個上上之策。
    根據以上幾點,組務認為板主於程序上有瑕疵,
    但考量到申訴人並不打算針對此點申訴,
    且板主 conk 剛上任不久,對於該看板運作之方式或許尚未熟悉,
    故組務建議撤銷或減免『未有退換貨必須依商店之規定文字』違規之水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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