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Examination板主P55555不處理檢舉案

作者: P55555 (大仁)   2014-07-17 19:33:01
※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銘言:
: 一、分工之態樣:
: (一)垂直分工:
: 於相同管理內容中,因階級、權限等區別之分工。例如內政部長制定政策方向,
: 其下轄各階層人員擬定、執行政策內容。
: (二)水平分工:
: 同階層組織或人員間,區分不同事務屬性內容之分工。
: 如國防部負責軍事國防,勞動部負責勞工事務。
: 板主間當然無垂直分工之可能,若欲為水平分工,則應區分事務內容,諸如將板規
: 修訂工作交一板主,對違規之認定執行委由他板主;或一板主負責維持看板秩序,另
: 一板主整理看板文章。如欲對相同受理檢舉之事務強加分工,那麼就只能以被檢舉
: 人或檢舉人作區別,例如將A~M開頭之帳號由一板主處理,其他字母開頭之帳號由
: 另一板主處理;又或者將板規前幾條以前與其後割裂分交不同板主處理。茍真係如
: 此,應先公告說明,方不致使看板使用者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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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YSOP/M.1125157145.A.5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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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m 2 8/27 okcool □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1.
根據站規「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內,對於板主的責任、權限、均有明確規定
每一位板主均可以獨立行使。
2.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處理違規文章,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使用另何一條板規,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處與A~Z開頭的帳號,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收錄精華區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處水桶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公告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執行身為板主的權限,既沒有特別公告,當然就沒有特別限制。
3.
您的建議非常好,但依照現行國考板而行,沒有如此公告的必要。
若您堅持需要如此公告,可以來信向本人討論。
: 二、本人未曾有指定板主處理之意見,自始至終程序標的皆係「P55555不處理檢舉案」。
: 若P55555執意以「不得指定板主」為抗辯,試問,閣下指定交由N板處理,豈非矛盾?
1.本人並無拒絕處理板務。
2.本人已經做相當之處理,處理過程說明如下:
senterla1來信表示,
關於其本人的水桶案件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進行溝通,
本人請senterla1出示與NathanQ聯繫的信件,確認確有其事,
尊重NathanQ已經優先於本人與senterla1聯繫溝通其水桶案一事,
基於板務分工、板主職權獨立行使的的原則,
本人不便干涉NathanQ處理進度,因此關於senterla1的檢舉案、違規案
一併交由NathanQ處理和判決,而NathanQ亦未回信表明拒絕。
關於這一點,本人已於回覆信件中,告訴Judicial5566以上的情況,
請Judicial5566等待NathanQ判決處理或是自行在與NathanQ聯繫。
本人亦已經去信NathanQ,
請NathanQ盡速處理水桶案,
若NathanQ向本人表明拒絕處理,
即由本人處理,
而NathanQ至今未向本人回覆。
建議Judicial5566可去信詢問NathanQ處理進度。
本人並無「不處理檢舉案」的情事,
而是將案件委請NathanQ處理!
3.追蹤成效:
NathanQ業已公告其判決內容,本人也持續追蹤案件處理過程,難謂本人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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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JnaTwSm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503354.A.7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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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18 m 1 7/16 NathanQ □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的平台
於此同時NathanQ發布公告,但未說明senterla1的違規與否
本人已經去信請NathanQ說明之。
本人積極努力連繫和追蹤處理進度,可謂勞心勞力,
Judicial5566指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本人無法接受。
以下轉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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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Jnapabk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Re: [公告]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04740.A.96E.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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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72 + 7/16 P55555 轉 (NathanQ) Re: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
: 三、交由他人處理可謂有處理邪?私以為不屬之,若然,則彼此互相交代,P交給N,當詢
: 問N時,N又說要交給P,如此循環,置檢舉人之權益何在?若認為P交給N後N不得再交
: 給P,否則可認定為不處理,那麼為何P交給N算是有處理?
當有此情況,你就可以來組務申訴本人P55555和NathanQ拒絕處理,
檢舉人的權益雖受損害,亦有救濟之管道。
唯,您的案件並無你上述之情況!!!
而本人亦表示若NathanQ拒絕處理,本人將自行處理,
本人自始至終從未拒絕處理,貴端指控內容,本人認為所控無據。
: 四、處理結果應於板面說明或回覆檢舉人,信件往來沒人看得見。
1.
因對於該案係由NathanQ判決處理公告,
建議你向NathanQ去函建議,若NathanQ拒絕公告說明,
為了救濟您的權益受損,您可至組務申訴NathanQ。
2.
本人亦會將此篇轉寄予NathanQ,請NathanQ公開說明。
3.
業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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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JnxIyt2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請公開說明?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96860.A.DC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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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0 + 7/17 P55555 轉 (NathanQ) 請公開說明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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