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Examination板主P55555不處理檢舉案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4-07-17 20:18:37
關於本案組務已至大致了解,唯有四點尚不明確,
問一:本案是板主 P55555 先行判決後,接獲板友要求將案子轉移給板主 NathanQ 嗎?
問二:申訴人 Judicial5566 是否有同步將檢舉信函寄送至板主 NathanQ 處?
問三:原則上只有檢舉人可挑選特定板主檢舉,沒有被檢舉人挑板主審案的,
   請問板主 NathanQ 是依照哪一條板規或是內部自行分工才接受板友指名審案?
問四:請問板主 NathanQ 解除水桶前是否板主 P55555 溝通過,若有請檢附證據。
這邊請容組務說明一下,對於「是否能挑法官」一事恐怕大家有所誤會,
若真要拿現實來比喻,「檢舉」這項行為比較近似於報案,
檢舉人可以選擇不同的警察局、地檢署報案,這一點是比較相近的,
反而是被檢舉人指名由特定板主審案的做法,就真的是挑法官了,
詳細的部分此處先不贅述,請各當事人就以上四項提問分別回答,
另,板主 NathanQ 亦列入本次申訴案之直接當事人。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銘言:
: : 一、分工之態樣:
: : (一)垂直分工:
: : 於相同管理內容中,因階級、權限等區別之分工。例如內政部長制定政策方向,
: : 其下轄各階層人員擬定、執行政策內容。
: : (二)水平分工:
: : 同階層組織或人員間,區分不同事務屬性內容之分工。
: : 如國防部負責軍事國防,勞動部負責勞工事務。
: : 板主間當然無垂直分工之可能,若欲為水平分工,則應區分事務內容,諸如將板規
: : 修訂工作交一板主,對違規之認定執行委由他板主;或一板主負責維持看板秩序,另
: : 一板主整理看板文章。如欲對相同受理檢舉之事務強加分工,那麼就只能以被檢舉
: : 人或檢舉人作區別,例如將A~M開頭之帳號由一板主處理,其他字母開頭之帳號由
: : 另一板主處理;又或者將板規前幾條以前與其後割裂分交不同板主處理。茍真係如
: : 此,應先公告說明,方不致使看板使用者無所適從。
: ┌─────────────────────────────────────┐
: │ 文章代碼(AID):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YSOP/M.1125157145.A.573.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23 Ptt幣 │
: └─────────────────────────────────────┘
: ● 237 m 2 8/27 okcool □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 1.
: 根據站規「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內,對於板主的責任、權限、均有明確規定
: 每一位板主均可以獨立行使。
: 2.
: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處理違規文章,
: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使用另何一條板規,
: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處與A~Z開頭的帳號,
: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收錄精華區
: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處水桶
: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公告
: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執行身為板主的權限,既沒有特別公告,當然就沒有特別限制。
: 3.
: 您的建議非常好,但依照現行國考板而行,沒有如此公告的必要。
: 若您堅持需要如此公告,可以來信向本人討論。
: : 二、本人未曾有指定板主處理之意見,自始至終程序標的皆係「P55555不處理檢舉案」。
: : 若P55555執意以「不得指定板主」為抗辯,試問,閣下指定交由N板處理,豈非矛盾?
: 1.本人並無拒絕處理板務。
: 2.本人已經做相當之處理,處理過程說明如下:
: senterla1來信表示,
: 關於其本人的水桶案件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進行溝通,
: 本人請senterla1出示與NathanQ聯繫的信件,確認確有其事,
: 尊重NathanQ已經優先於本人與senterla1聯繫溝通其水桶案一事,
: 基於板務分工、板主職權獨立行使的的原則,
: 本人不便干涉NathanQ處理進度,因此關於senterla1的檢舉案、違規案
: 一併交由NathanQ處理和判決,而NathanQ亦未回信表明拒絕。
: 關於這一點,本人已於回覆信件中,告訴Judicial5566以上的情況,
: 請Judicial5566等待NathanQ判決處理或是自行在與NathanQ聯繫。
: 本人亦已經去信NathanQ,
: 請NathanQ盡速處理水桶案,
: 若NathanQ向本人表明拒絕處理,
: 即由本人處理,
: 而NathanQ至今未向本人回覆。
: 建議Judicial5566可去信詢問NathanQ處理進度。
: 本人並無「不處理檢舉案」的情事,
: 而是將案件委請NathanQ處理!
: 3.追蹤成效:
: NathanQ業已公告其判決內容,本人也持續追蹤案件處理過程,難謂本人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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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碼(AID): #1JnaTwSm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503354.A.7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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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6918 m 1 7/16 NathanQ □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的平台
: 於此同時NathanQ發布公告,但未說明senterla1的違規與否
: 本人已經去信請NathanQ說明之。
: 本人積極努力連繫和追蹤處理進度,可謂勞心勞力,
: Judicial5566指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本人無法接受。
: 以下轉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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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碼(AID): #1Jnapabk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Re: [公告]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04740.A.96E.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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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972 + 7/16 P55555 轉 (NathanQ) Re: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
: : 三、交由他人處理可謂有處理邪?私以為不屬之,若然,則彼此互相交代,P交給N,當詢
: : 問N時,N又說要交給P,如此循環,置檢舉人之權益何在?若認為P交給N後N不得再交
: : 給P,否則可認定為不處理,那麼為何P交給N算是有處理?
: 當有此情況,你就可以來組務申訴本人P55555和NathanQ拒絕處理,
: 檢舉人的權益雖受損害,亦有救濟之管道。
: 唯,您的案件並無你上述之情況!!!
: 而本人亦表示若NathanQ拒絕處理,本人將自行處理,
: 本人自始至終從未拒絕處理,貴端指控內容,本人認為所控無據。
: : 四、處理結果應於板面說明或回覆檢舉人,信件往來沒人看得見。
: 1.
: 因對於該案係由NathanQ判決處理公告,
: 建議你向NathanQ去函建議,若NathanQ拒絕公告說明,
: 為了救濟您的權益受損,您可至組務申訴NathanQ。
: 2.
: 本人亦會將此篇轉寄予NathanQ,請NathanQ公開說明。
: 3.
: 業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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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碼(AID): #1JnxIyt2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請公開說明?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96860.A.DC2.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2980 + 7/17 P55555 轉 (NathanQ) 請公開說明判決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17 20:23:00
我只能回答問二,答案是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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