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3] 不服 HateP_Picket 板主群判決

作者: icrose (嗯,咳咳)   2022-03-27 20:46:31
※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YETllRY ]
作者: icrose (嗯,咳咳)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申訴] sos007sos #1YCpj0ix 判決
時間: Tue Mar 22 22:23:40 2022
一、申請人ID:
icrose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YCpj0ix
三、要求重審理由
該案鏈接: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7524672.A.B3B.html
版主群判決被檢舉人違規,我贊成,但對判決天數不服
→ icrose: 我有疑問。為何不是35x違規次數大概數量 03/22 19:34
→ icrose: 連續犯規概念是新上架的吧。此案應適用舊版規 03/22 19:36
推 sos007sos: 適用舊板規沒錯 03/22 19:39
→ icrose: 那不應該是35x(24-1)嗎 03/22 19:40
推 sos007sos: 3-2b是寫 "2次以上"攻擊行為 視為違反本條1次 03/22 19:43
→ icrose: 那也應該至少算24/3=8,或者24/2=12次。 03/22 19:46
→ icrose: 或者至少按當天滿三次。至少五天算 03/22 19:47
推 sos007sos: 本案2位板主判定違規,1位判定未達,結案。 03/22 19:49
→ icrose: 如果那樣。是鼓勵一天一天檢舉。也合規。但是可就會大量 03/22 19:50
推 sos007sos: 若檢舉人/被檢舉人若有疑慮可於本板申訴。 03/22 19:50
推 sos007sos: 本案不另再回覆。 03/22 19:51
→ icrose: 占用本版資源了。我覺得讓守法網友反而權益受損不好吧 03/22 19:51
→ icrose: 收到。 03/22 19:51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范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b.未明確對象,但於相同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擊行為。
版規三-2b復制如上
我認為3-2b只是違規行為認定方法定義,并沒有對違規次數進行定義
若按sos版主所說的邏輯,只要有人滿足3-2b,未指名攻擊受害者兩次以上,反而無論攻
擊多少次,污染版面多嚴重,只要繞開版規2-13,不在8小時內重復5次推文。在任意天內,在受害者檢舉之前,都可以無限攻擊受害者。這與公理不符。是對危害版面行為的放縱
且本人認為,版規應該邏輯內洽
若依版主邏輯,受害者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方法,只能是一天一檢舉,才能抗衡攻擊者
的攻擊程度。使之受到等比例的懲罰。
受害者若從善良目的出發,節省版面和版主執法精力,一文檢舉。就只能坐看攻擊者被
從輕發落。
版面秩序和公理得到足夠聲張成矛盾兩極。本人認為邏輯不自洽
特此要求:
將該案被檢舉人違規次數重新設為4次,該扣除警告請依規扣除
也就是每天都攻擊我超過2次的3月11日 15日 16日 17日
已是本人最大讓步。
作者: sos007sos (嘻嘻)   2021-03-23 11:50:00
依政黑板6-14所述,板主以板面秩序維護為主要版務工作,而水桶係謹惕板規違規者未來不應再犯而設置,並非以板規水桶懲罰多寡來衡量加害者之罪刑或替受害者伸張正義,若i板友因個人權益受損或不滿加害者之懲罰,建議於現實社會訴諸法律,爭取您的權益,這才是最有效的方式。綜上所述,維持原判。
作者: liam1984 (雞巴人13)   2021-03-23 11:54:00
同意維持原判
作者: icrose (嗯,咳咳)   2021-03-23 22:41:00
版主管制思路若一以貫之,前科次數計算也應摒除新版規也依然存在按違規次數累積水桶的條文比如2-14顯然仍以篇數算違規次數更需注意,政檢最高水桶天數極大提升到180天和版主聲稱的最小懲戒原則也相悖版主管制力度要原則統一,不應忽大忽小本案循舊版規。應按我說的邏輯科學界定違規次數m標是版主認定結案了是吧。那我準備小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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