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20-12-17 16:20:51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您好:
: 關於您的疑問以下幾點作為回覆:
本人僅針對高雄版主其所提出新觀點4.行回復 1~3點無新論點 與先前回復亦同
1.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2.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2020/10/22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9545
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4.依據過往判法律見解 口交行為 屬 猥褻行為 故屬 1-8 規範。
: 可參閱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 https://reurl.cc/146ezQ
高雄版主所題案例根本就不是什麼口交行為屬猥褻行為法律見解
所提判例如下: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83.01.28)
要  旨:
甲男持尖刀對其女友乙,以脅迫之語氣對乙女說,如果不對其口交,將對
乙女不利等語。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讓甲得以滿足。甲男之行
為構成刑法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罪或第三○四條第一項之罪。
法律問題:甲男持尖刀對其女友乙,以脅迫之語氣對乙女說,如果不對其口交,將對
乙女不利等語。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讓甲得以滿足。甲男之行
為構成刑法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罪或第三○四條第一項之罪。
討論意見:甲說:第三○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蓋強制猥褻罪,其為猥褻行為之人,
應屬行為人而非被害人。平時為猥褻行為之人係被害人乙女,與強
制猥褻罪之犯罪主體構成要件不同。故甲男之行為應成立以脅迫方
法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罪。
乙說: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猥褻罪。本罪強制及猥褻行為,固以行
為人犯罪主體。惟行為人以強制之方法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狀
態,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其與行為人為猥褻之行為同。至於甲男之
脅迫行為已使乙女達於不能抗拒之狀態,遂對甲男為猥褻之口交行
為,應成立強制猥褻罪。
結 論:多數贊同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作者: CaCO2 (馬英九還我牛)   2019-07-12 12:44:00
這樣未來澳洲打工度假根本撈不到錢啊
作者: f19890230   2019-07-12 12:44:00
這樣說也沒錯,認同鈣二氧化碳大大
作者: CaCO2 (馬英九還我牛)   2019-07-12 12:45:00
那個,我是碳酸鈣啦ww
作者: f19890230   2019-07-12 12:45:00
碳酸鈣是CaCO3喔
作者: BadNose   2019-07-12 12:45:00
樓上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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