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Eng-Class版主pierse對版友之檢舉吃案

作者: pierse (冰火)   2013-01-17 01:33:01
※ 引述《TouchAgain (謝謝)》之銘言:
: 針對pierse版主的回應如下:
: 本人於上一篇證據中對版主的回信內容就說得很清楚了,再次重申一次,
: 請不要混淆焦點,本人質疑的是版主pierse對hopeliu的判決,本人從未
: 抗議版主於11月底對我水桶的判決理由不足,本人抗議的是pierse版主對
: hopeliu的無罪及過輕判決。這點從過去到現在本人一直在強調,不論是
先拿往例來講的是你
: 這次事件中所有的信件,以及之前11月底來往的信件,都可以證明這一點,
: 所有信件都還保留著。本人在這次申訴文中,也很清楚的表明,「本次申訴
: 不論之前種種事項,單論此次之檢舉。」因此一事歸一事,指控本人「挾怨
: 報復」之說從何說起? 申訴範圍都已經寫得清清楚楚,為什麼還要一直扯到
: 11月底的事情? 退一萬步來說,即使本人的申訴真的是「挾怨報復」好了,
: 那跟這次的判決標準又有何相關? 難道可以依照對我水桶多久來判斷這次
如果你上次沒因與hopeliu口角水桶兩周
今天就不會覺得hopeliu的判決過輕
: hopeliu應該判多久? 最後還不是要回到板規來判斷?
本來就沒依照你水桶多久來判他
而是依hopeliu所犯情節來看 確實不需判處水桶兩周
: pierse版主也提到版規表明情節得「依情況懲處」:
: 違規文(凡觸犯者得經板主認定逕行刪除,並處以水桶兩週,期滿請自行來函
: 解除,不另告知。)情節嚴重或屢犯者得視情況加重懲處期限!請板友自重!
: 即便從板規來看,版規所謂「依情況懲處」也僅表明「情節嚴重或屢犯者得視情
: 況加重懲處期限」,但未表明觸犯者可以依版主的主觀意識而減輕罰則!且版規
所謂依情況懲處
情節重大則刑責重, 情節輕微則刑責輕, 這是常理
上面的確有註明「得經版主認定」處以水桶兩周
所以, 經我認定之後
我認為, 他「不需要」判處水桶兩周啊
: 表明「凡觸犯者」得經板主認定逕行刪除,並處以「水桶兩週」。就法源依據來說,
: 減輕罰則是站不住腳的,只要認定為觸犯者,就是刪除文章跟兩周水桶。「警告」
公告文說有挑釁之嫌
我認為不構成觸犯, 但「處於可疑的地位」
程度確實沒有嚴重到需判處水桶兩周
因此予以警告
: 二字自始自尾都沒有在版規中出現! 即在法律上,法官也是不能在罰則上擅自做
: 更動的,除非有特別法條的明定,否則在罰則上就必須依照法律的量刑範圍內裁決!
: 除非你判斷他的行為不符合法規的要件,判他無罪,否則一旦罪名成立,法官就不
: 能隨意做出法規外的裁決。
如前文, 我已經說了
hopeliu的言論並不構成觸犯該版規, 但「處於可疑的地位」
: 經過pierse版主的提醒,本人還真找到一個案件也是用類似罪名來判決的:
: 判決1.「經發文者檢舉 回文內容明顯挑釁 實屬不當 故兩者各判警告一次」(#1BT3jt0C)
: 這是pierse版主判斷挑釁罪名成立而作出的「警告一次」判決。
: 判決2.在(#1DlbHM_a)中以「推文用詞有挑釁引戰之嫌 根據版規,處以水桶兩週,
: 期滿自行來函,不另告知。」
: 這是pierse版主判斷挑釁罪名成立以「水桶兩週」做判決。
: 檢視上述兩種判決,讓人疑惑,究竟確立挑釁罪名之後的判決為何? 根據版規,
: 理應為兩周水桶,不做第二想,而判決2.也確實是以「根據版規」為由做出「處以
: 水桶兩週」的判決。如此不禁令吾人猜想,那判決1.的法源依據為何? 版主是以何種
: 標準來做出這樣的判決? 版主是真的有客觀標準做判斷,還是以一己好惡來決斷?
: 如果有客觀標準,那是何種客觀標準? 請版主提出來!
判決2的該篇發文者確實於文內使用諸多不雅字眼
該篇已經刪文留存
若小組長要調閱 我可以私下轉寄給小組長
: 討論至今,再將本案判決代入:
: 本案版主pierse判決hopeliu不當推文:「經來函檢舉 有意圖挑釁之嫌 故判警告一次」
: 若將本案判決罪名與上述判決2.中相比,幾乎是一模一樣,都以「挑釁之嫌」為罪名,
: 但為何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 版主欲以曾經做過警告判決來合理化這次的判決,但是
: 卻從未提出一個合理客觀的判斷標準,不僅版規不能為版主減輕量刑的判決提供法
: 源依據,版主本人也從未正面說明其個人減輕量刑之判斷標準。如此一來,版主豈非
我說明了
但有人覺得沒按他的意思判 就是不公 就是吃案 就是包庇
那麼任何說明在他聽來都會解讀成狡辯 而不是說明
: 是以個人好惡來判斷犯事之人的罪責?
: 也許認識的版友就減輕罪責,不認識的討厭的就加重罪責?
本人並無好惡 與控辯雙方皆無私交
: 版規有賦予版主這樣的權力?
沒有 所以請勿擴大解釋或想像
: 另外更重要的是,在本人檢舉之二:
: → hopeliu:to TouchAgain:我只是問考試時怎麼選較好 若你眼睛或腦有 01/14 21:15
: → hopeliu:問題 請去就醫 01/14 21:16
: 版主一直強調這是假設句,以及「在公堂之上, 假設並不犯法」。請問這句話從何而來?
: 當討論問題的時候,人們可以假設狀況,以利討論主題的運作。在公堂上,人們可以假設
: 狀況,以利案情的討論。那請問你說的這些種種假設,與hopeliu的推文能夠相提並論?
: 「若你眼睛或腦有 請去就醫」這很明顯就是人身攻擊,說別人腦有問題,跟罵人智障有
: 多少差別? 指名道姓的說別人腦有問題,這種「假設」是在什麼基礎上提出來的? 是為了
: 討論問題? 方便討論? 還是純粹關心台灣人民的身體健康? 真是強行狡辯! 你所謂只要有
: 「若」「如果」就能使言論免責的標準是從何而來? 請提出來! 看看你找的例子能不能跟
: 這種情況相提並論,或站方曾經告訴過你相同的判斷方式,請你提出來,讓大家看看這是
: 不是一般人普遍能接受的解釋! 「若你眼睛或腦有 請去就醫」除非是專業的醫療建議,
: 在某些特別的場合,還有人能相信你的解釋,否則哪個人會說這不叫人身攻擊? 就如同我
: 在信中所說,如果你這種講法成立,「若你是智障快去看醫生」,「若你是白癡快去作心
: 理治療」,「若你腦子不清楚等下出門小心被車撞」,這些推文都是理所當然的了?
你所舉的例子皆非常極端
我前文已說明 hopeliu並未使用任何粗鄙字眼
你偏要舉「若你是智障」,「若你是白癡」等例子相提並論
你怎麼不說, 同一句意思也可以講成「如果你視力不佳, 請你去看醫生」
「如果你看不懂, 麻煩你去問人」
難道這兩句, 也要判人身攻擊嗎
: 另外,本人這次所有與版主pierse往來的信件都已經於證據中轉錄了,一共就三封信,都
: 在證據中完整呈現,版主也都有回我信,所以別說什麼我騷擾版主,三封信都在上面清清
: 楚楚,所有的主張跟抗議也都很清楚,完全也都是以合理的方式跟版主反應,不曾有任
: 何在版規及判決外的糾纏或騷擾,或惡意的辱罵言論。本人也本就事論事的精神,從申訴
檢舉已受理 也立即做出判決
卻仍因自己內心的不痛快 強行將他人言論入罪
視說明及解釋為無物 確實已對他人構成騷擾
: 文中就表達得很清楚了,一切以本次案件的申訴為範圍,若版主還要再堅持我是因11月的
: 水桶挾怨報復,本人會認為這就是純粹情緒發洩了,於本案件的釐清沒有絲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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