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teaux (簡單)》之銘言:
: 不好意思,想請問Genitive與ablative of Description兩者之間的差別?
: 什麼時候用前者,什麼時候用後者?
: A Primer of Ecclesiastical Latin上的例子:
: 1.Genitive
: Sumus populus misericordiae?
: Primi Christiani erant homines laeti animi.
: 2.Ablative
: Petrus erat vir magna anima.
: Gratia.
→ ewayne:Ablative Description, especally of physical qualities03/09 20:53
→ ewayne:Genitive Descri, especally of Non-physical qualities03/09 20:54
→ ewayne:以上,來自Cambridge Latin Grammar, page53, 5003/09 20:55
從這段文章得知:
http://www.jstor.org/pss/3287104
觀念上,以Nominative名詞A+Genitive/Ablative名詞B架構,
用名詞B的特質修飾形容名詞A的敘述方式,其中
1.Ablative of Description傾向用於較短暫,外在,特定(非本質)的特徵
2.Genitive of Description傾向用於較永久,內在,本質的特徵,
但是1.Ablative of Description有時候也可用於2.Genitive of Description的語例。
拉丁文最早並沒有1.Genitive of Description,
1.2.的所有語例都套用1.Ablative of Description。
後來表示擁有的Genitive(Genetive of possesion)逐漸影響了1.的語例,
形成了2.的用法,但是舊的用法,也就是"2.狀況卻套用1.用法"的,狀況仍然存在。
即使2.的語例套用1.Ablative of Description,也不能把握這是絕對錯誤的用法,
究竟這是拉丁語言發展留下的舊用法。
(ps.從印歐語發展的軌跡來看,1.很容易套用於不同狀況且很難說是絕對錯的,
因為印歐語先有格,後來才發展出介詞,以至於ablative的用途還蠻廣的,
很多介詞+ablative 的用法,原來都是沒有介詞的,這類型的語意範圍就很廣;
反而原來genitive的適用範圍還比較小一些)
反過來說,1.Ablative of Description傾向用於較短暫,外在,特定(非本質)的特徵
若使用1.狀況卻使用2.用法,似乎是比較明顯的錯誤。(抱歉,這文章的第二頁好像
要收費,我沒花錢故沒讀到,沒辦法繼續深入研究這篇文章的解說)。
至於
1.Ablative of Description傾向用於較短暫,外在,特定(非本質)的特徵
2.Genitive of Description傾向用於較永久,內在,本質的特徵,
兩者之間是否有模糊地帶難以判斷,例如短暫且非本質的情緒,似乎也是內在特質,
兼有1.2.特徵難以判斷,這就蠻令人困惑了,我有空再多讀一些語例才能判定。
語言學上比較嚴謹的作法,也許要考慮語例的時間(西元幾年?),地點(在哪裡?),
語例作者的背景(是否受到古代用語或外來語的影響?),才能嚴謹區分兩者之間的
界線。
誰還在跟義大利籍拉丁文老師上課的,問問看 準-Native Speaker 的義大利學者
到底怎麼界定這兩者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