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特種個人資料及個資法施行前的個資處理項目 因為立法上面有點疑慮
未來要增加為 "於例外事項增列「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兩款事由"
所以授權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期
昨天有網友問說 "我是個資法施行前違反"
原本是需要實施後詢問並獲得當事人同意之前個資蒐集及利用問題
不過 54 條已經先擱置
可解決方法是
1.請網友依照個資法54 請求授權 如果沒有授權 就通知當事人
資料今天起刪除 應該可以避免個資法問題
2.不然就是不管他 以個資法 54 未實行避掉
我建議一勞永逸的方法是用第一項避開
公布前科的問題 蒐集及利用
因為第六條擱置 所以應該不違法
不過如果通過的話 蒐集公開前科資料不違法 轉貼(利用)已公開前科資料可能會違法
如果有不同見解 麻煩律師提供
解釋文如下
行政院指定個人資料保護法除第6條、第54條外,其餘條文定自1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務部101年9月5日法律字第10103107110號函
第 6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
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 54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第九條規定應於處理或利
用前向當事人為告知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
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
比較有爭議的是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法務部為了避免訴訟蟑螂 非營利部分將會修法改成免罰
※ 引述《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之銘言:
: 目前常見被提起訴訟的理由,提告的理由有些牽涉到個資法,有關
: 「犯罪前科」的部分。提供相關條文給大家參考。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 2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