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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yokan (京都の健です)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推個文都要怕被告 四叉貓:希望能修法
時間: Thu Feb 27 18:12:13 2014
前文恕刪,
因為小妹弟也被在日文版很紅的光速日語教材著者江姓原告告了,
今天下午也出席了新竹地檢署進行詢問,
搜了一下版上還沒有人提到妨害名譽的法律要件,
在此基於法律專業簡單作個妨害名譽的法律要件整理,
希望能提供給未來同樣被告的版友作個參考,也希望能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對於各要件沒興趣的也可以直接跳到最後看結論。
妨害名譽原則上是走刑法第309及310條,
分別是公然侮辱和誹謗,
公然侮辱的要件有三,講簡單點就是公然、侮辱、及特定人,
公然指在不約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所以ptt上的發文及留言自然具有「公
然」的特性,
侮辱指的是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但需要讓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
快的程度,這部分如果是講具體事實,像某某人之前有刑事犯罪,則在ptt上發文或留言
說「此人之前有刑事犯罪的記錄」,則不會滿足侮辱的要件。
特定人指受到侮辱的人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所以推文中如果沒有主詞,像「腦包
哦」、「腦有洞」;或著範圍過大,例如「犯過罪的人都不是好東西」、「會做這種事的
人不能相信」,其指的是「犯過罪的人」、「會做這種事的人」,而無從特定為何人,也
難以滿足特定人的要件。
接著來談誹謗,誹謗的要件有四,講簡單點就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特定人
、主觀故意、主觀意圖散布於眾。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指揭發、宣傳或轉述會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例如有
人在某處為娼,把這個消息揭發、宣傳或轉述就可能構成誹謗。
特定人的部分和公然侮辱相同,如果推文中沒有主詞、或主詞範圍過大,就不會構成誹謗
。
在主觀故意或主觀意圖散布於眾的部分,必須要行為人知道他揭發、宣傳或轉述的行為,
足以導致他人社會評價下降,並在已知的情況下進行揭發、宣傳或轉述的行為;同時,行
為人也要有把這個具體事實散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目的。
因為檢察官在詢問時,不會告訴你你是因為那一條而被告,也可能是原告同時用309和310
告你,以下就簡單敘述當因為妨害名譽而被告時,在詢問階段可以採取的對策:
1。主張發文和留言並沒有針對特定人、或是針對某一群無法特定之人所為之發言。例如
沒有主詞的推文,可以主張是「針對在網路上為負面言論之人所下的批評」、「針對曾違
反刑法的人所下的批評」、「針對支持OO黨的人所為的批評」。此時被告可能會以回文次
序或推文次序主張你是針對他,此時可以辯稱「ptt為一以時序而進行之電子布告欄,回
文(或推文)之順序乃依該行為進行之時間而定,時間順序相近只代表發文(或推文)之時間
相近,並無法證明為針對特定人之發言,本人所為之發言僅為情緒抒發,而無針對特定人
之意思。」當然,樓上、樓下、特定樓層的發言則能免則免為佳。
2。主張發文和留言之內容為事實、或能證明其為真實。例如:「某某人曾違刑法,該消
息乃經ptt公開而可確認其為真實,故散布某某人違反刑法之行為並非誹謗,而無妨害名
譽之問題。」當然,這邊還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不過這方面的討論比較少,在此就先
略過不提。
3。主張善意發表言論,而其為可受公評之事。例如:「我看了某某教材的網路連結,從
該教材的連結看不出這是一個好的教材。」「我認為這是一個爛教材。」「我是絕對不會
買這個教材的。」「我覺得千萬不要買這個教材。」在此,由於教材的存在是客觀上可接
受公眾評論,且你主張自己乃善意,故亦不會構成妨害名譽。可受公眾評論的事包括:「
國家或地方之政事、個人之著作或演藝、某體記者之報導或公眾人物之感情糾紛等。」
最後,我下一個簡單的結論:
1、在罵人時不要在文中增加主詞,如果被告,就說是情緒抒發,並無指涉特定人、亦無
法證明該段文字有指涉特定人。不然就一次罵很多人,例如「OO黨的都是這樣」、「天X
人都很浪費」、「XX歲以上還在當訟棍的都是吃飽太閒。」
2。罵人儘量用事實去罵,如果被告,就說是已公知之事實,而沒有妨害名譽之虞,例如
「江XX之前違反刑法」、「OOO被拍了很多很A的照片。」
3。主張是可受公評之事,例如「XXX是一連結公開之教材,可受公評」、「OOO是一經媒
體記者報導之人物,可受公評」、「YYY是一公眾人物,可受公評。」
希望藉由這樣的文章,可以減少濫訟的比例,也希望立法者可以儘快發現濫訟情形導致的
司法和社會資源浪費,然後開始思考網路人格權和真實人格權間法益上的不同、及分別處
理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