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妨害名譽之要件及迴避與回應方式

作者: kyokan (京都の健です)   2014-02-28 11:31:05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3m-19R ]
作者: kyokan (京都の健です)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推個文都要怕被告 四叉貓:希望能修法
時間: Thu Feb 27 18:12:13 2014
前文恕刪,
因為小妹弟也被在日文版很紅的光速日語教材著者江姓原告告了,
今天下午也出席了新竹地檢署進行詢問,
搜了一下版上還沒有人提到妨害名譽的法律要件,
在此基於法律專業簡單作個妨害名譽的法律要件整理,
希望能提供給未來同樣被告的版友作個參考,也希望能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對於各要件沒興趣的也可以直接跳到最後看結論。
妨害名譽原則上是走刑法第309及310條,
分別是公然侮辱和誹謗,
公然侮辱的要件有三,講簡單點就是公然、侮辱、及特定人,
公然指在不約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所以ptt上的發文及留言自然具有「公
然」的特性,
侮辱指的是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但需要讓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
快的程度,這部分如果是講具體事實,像某某人之前有刑事犯罪,則在ptt上發文或留言
說「此人之前有刑事犯罪的記錄」,則不會滿足侮辱的要件。
特定人指受到侮辱的人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所以推文中如果沒有主詞,像「腦包
哦」、「腦有洞」;或著範圍過大,例如「犯過罪的人都不是好東西」、「會做這種事的
人不能相信」,其指的是「犯過罪的人」、「會做這種事的人」,而無從特定為何人,也
難以滿足特定人的要件。
接著來談誹謗,誹謗的要件有四,講簡單點就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特定人
、主觀故意、主觀意圖散布於眾。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指揭發、宣傳或轉述會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例如有
人在某處為娼,把這個消息揭發、宣傳或轉述就可能構成誹謗。
特定人的部分和公然侮辱相同,如果推文中沒有主詞、或主詞範圍過大,就不會構成誹謗

在主觀故意或主觀意圖散布於眾的部分,必須要行為人知道他揭發、宣傳或轉述的行為,
足以導致他人社會評價下降,並在已知的情況下進行揭發、宣傳或轉述的行為;同時,行
為人也要有把這個具體事實散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目的。
因為檢察官在詢問時,不會告訴你你是因為那一條而被告,也可能是原告同時用309和310
告你,以下就簡單敘述當因為妨害名譽而被告時,在詢問階段可以採取的對策:
1。主張發文和留言並沒有針對特定人、或是針對某一群無法特定之人所為之發言。例如
沒有主詞的推文,可以主張是「針對在網路上為負面言論之人所下的批評」、「針對曾違
反刑法的人所下的批評」、「針對支持OO黨的人所為的批評」。此時被告可能會以回文次
序或推文次序主張你是針對他,此時可以辯稱「ptt為一以時序而進行之電子布告欄,回
文(或推文)之順序乃依該行為進行之時間而定,時間順序相近只代表發文(或推文)之時間
相近,並無法證明為針對特定人之發言,本人所為之發言僅為情緒抒發,而無針對特定人
之意思。」當然,樓上、樓下、特定樓層的發言則能免則免為佳。
2。主張發文和留言之內容為事實、或能證明其為真實。例如:「某某人曾違刑法,該消
息乃經ptt公開而可確認其為真實,故散布某某人違反刑法之行為並非誹謗,而無妨害名
譽之問題。」當然,這邊還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不過這方面的討論比較少,在此就先
略過不提。
3。主張善意發表言論,而其為可受公評之事。例如:「我看了某某教材的網路連結,從
該教材的連結看不出這是一個好的教材。」「我認為這是一個爛教材。」「我是絕對不會
買這個教材的。」「我覺得千萬不要買這個教材。」在此,由於教材的存在是客觀上可接
受公眾評論,且你主張自己乃善意,故亦不會構成妨害名譽。可受公眾評論的事包括:「
國家或地方之政事、個人之著作或演藝、某體記者之報導或公眾人物之感情糾紛等。」
最後,我下一個簡單的結論:
1、在罵人時不要在文中增加主詞,如果被告,就說是情緒抒發,並無指涉特定人、亦無
法證明該段文字有指涉特定人。不然就一次罵很多人,例如「OO黨的都是這樣」、「天X
人都很浪費」、「XX歲以上還在當訟棍的都是吃飽太閒。」
2。罵人儘量用事實去罵,如果被告,就說是已公知之事實,而沒有妨害名譽之虞,例如
「江XX之前違反刑法」、「OOO被拍了很多很A的照片。」
3。主張是可受公評之事,例如「XXX是一連結公開之教材,可受公評」、「OOO是一經媒
體記者報導之人物,可受公評」、「YYY是一公眾人物,可受公評。」
希望藉由這樣的文章,可以減少濫訟的比例,也希望立法者可以儘快發現濫訟情形導致的
司法和社會資源浪費,然後開始思考網路人格權和真實人格權間法益上的不同、及分別處
理之可能。
作者: lpbrother (趴趴153豆瓣LP哥)   2014-02-27 18:15:00
感謝,我愛PTT的鄉民,不要告我
作者: kinomon (奇諾 Monster)   2014-02-27 18:15:00
作者: tom91002 (皮皮)   2014-02-27 18:18:00
原po可以把這篇轉去訟棍板,很有幫助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4-02-27 18:19:00
訟棍板在哪? @@其實網路人格權的問題好幾年前就熱烈討論了,只是近年來
作者: tom91002 (皮皮)   2014-02-27 18:20:00
市民廣場→PttBoard→LawsuitSug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4-02-27 18:20:00
很多實務界的看法都認為只要該ID有一定活躍程度即具有人格權。我也認為這界定太過模糊,真的有待商榷結果實務界這種看法反而讓訟棍甚囂塵上,忙死自己....感謝tom91002大~
作者: w3160828 (kk)   2014-02-27 18:22:00
所以到底有沒有網路身分人格權?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4-02-27 18:23:00
簡單的說,有。只是不會用"網路人格權"這種說法,而是把網路上的活動視為真實人格的展現...所以受侵害的通稱"人格權",而不是
作者: troll5566 (安安)   2014-02-27 18:25:00
自由心證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4-02-27 18:25:00
網路人格權這種說法。
作者: jinkela1 (無敵金珂垃)   2014-02-27 18:30:00
為何好端端的人 上了網路人格權利就要被削弱? 為何要分開真實和網路兩種權利?你老爸老媽在現實中被人當面罵幹 和上網看到有人罵他們幹心裡承受的傷害可以是都一樣的吧 為何分開處理
作者: SoaringHawk (疾光)   2014-02-27 18:34:00
你知道我真是那個人嗎?不是所有受傷都需要用刑法來解決
作者: jinkela1 (無敵金珂垃)   2014-02-27 18:36:00
與其過度聚焦處理鮮少案例的濫訴 不如聚焦每天刻在發生的網路謾罵和歧視才是真的
作者: SoaringHawk (疾光)   2014-02-27 18:37:00
更何況現在定義不明確,根本幾乎是靠法官認定
作者: jinkela1 (無敵金珂垃)   2014-02-27 18:37:00
過度聚焦濫訟 只是象幫謾罵歧視者護航而已變相
作者: tom91002 (皮皮)   2014-02-27 18:41:00
( ′﹀‵)/︴<>< <>< <>< <>< <>< <><
作者: iamfenixsc (哈囉你好嗎)   2014-02-27 19:00:00
實用~~!! 告人當飯吃得真的實在很無聊
作者: lc301 (8d 8d 咖咖)   2014-02-27 19:23:00
你表達的不好 寫得太多 看的人會覺得太複雜既然要文中說要"簡單說"其實公然汙辱 簡單說 就是推噓文貶抑他人人格 讓他人覺得人格受損 這樣才是簡單說
作者: soramoe (sora)   2014-02-27 19:45:00
好文 推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4-02-28 11:38:00
建請更改標題
作者: iwego   2014-02-28 21:47:00
廣義來說要有故意侮辱貶低他人之行為,若非故意或因不同人而有不同感受,還是不太會成立,至於辯解非故意侮辱要看檢察官/法官的自由心證。這幾天有說人三寶老師,掰過去被法院判無罪的新聞。如同版上司法工作者所說的判決者會斟酌此用詞或模式是否會成為以後之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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