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swattw板主明知並無滿足『當事人檢舉』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因我要求舉證而他悍然拒絕故有此合理推論)
卻仍意圖散布於眾而發公告
指摘或傳述我因板規二-2被判水桶
(板規他親自訂的別跟我說是過失)
水桶乃違規亂紀之負面形象
捏造而促成此事實應足以毀損本人名譽
而妨害名譽罪屬於既成犯
刪除之並無法免責
我想不只批踢踢有不少板主很愛胡搞亂判水桶
其他網路論壇也多有這種情形
因為人類常常握有權力就忘了我是誰
所以特地為廣大受害網友提問此網路訴訟問題以求保障弱勢鄉民權益
作者: iwego 2014-03-01 00:01:00
網路討論請理性發言,版上棍棍出沒,請小心。按錯
沒錯 很多『法棍』拼命幫加害人找盡歪理脫罪 真要不得
您不是已經告了4x貓了嗎,怎麼不連本版版主一起告呢?何必這麼急呢,讓法院認證不是更好?
作者: iwego 2014-03-01 00:12:00
推樓上
順便問一下 如果是剛學測完的未成年 是送少年法庭嗎
mithralin何必慫恿我以實證代替理論 你跟他有過節嗎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4-03-01 00:18:00有人老是球員兼裁判,不如站長給他當,站規給他定好了
我只有提供一個可行的方法,至於要不要作這由您自行抉擇
作者: iwego 2014-03-01 00:22:00
筆錄請洽信義分局
既然如此 那恭敬不如從命 請LLsolo妥善保存被刪之文以作為刑事證據之用 身為書記官兼律師的你應該心裡有數刑法湮滅刑事證據罪不算輕吧
作者: iwego 2014-03-01 00:27:00
支持樓上快衝
swattw的人緣…?看來我還真的誤會了 高中高職應該是沒有開設法律科組再問一下,未成年筆錄需要連帶通知監護人陪同偵訊嗎?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4-03-01 00:55:00需要陪同,我先回答你的問題。至於文章內容這部分 刪除也不會湮滅 只是需要跟站方調資料
板主身兼被告刪除當然不算湮滅 第一時間刪別人的也不算 但當有被害人主張該文將作為刑事證據以維護法益時板主還特地跑去資源回收筒毀屍滅跡以保護被告免被訴究這可就有明顯犯意哦 或者故意不將其轉到精華區以妥適保存靜待司法調查 卻惡意放任過期讓證據自生自滅這也是有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問題唷!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4-03-01 01:32:00小峰 去我那篇留 我回的比較快 這邊我只能推文 有點麻煩
你把我整段推文複製過去吧 對我來說也比較快 = =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4-03-01 01:41:00你自己複製 到時候沒複製好你告我怎麼辦還有 你可以用E 來改寫你的文章 不用一個一個留言 很慢我先去睡了 有問題再討論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4-03-01 08:48:00喔喔喔 主角登場了 有ASKXXX在背後撐腰針的不一樣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