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諮詢] 板主明知沒違規卻公告水桶周知 是否誹謗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4-03-01 00:51:22
※ 引述《musoutensei (無想轉生)》之銘言:
: 案例:
: swattw板主明知並無滿足『當事人檢舉』之違法要件該當性
: (因我要求舉證而他悍然拒絕故有此合理推論)
: 卻仍意圖散布於眾而發公告
: 指摘或傳述我因板規二-2被判水桶
: (板規他親自訂的別跟我說是過失)
: 水桶乃違規亂紀之負面形象
: 捏造而促成此事實應足以毀損本人名譽
: 而妨害名譽罪屬於既成犯
: 刪除之並無法免責
: 我想不只批踢踢有不少板主很愛胡搞亂判水桶
: 其他網路論壇也多有這種情形
: 因為人類常常因為握有權力就忘了我是誰
: 所以特地為廣大受害網友提問此網路訴訟問題以求保障弱勢鄉民權益
HI,小峰,很開心遇到你。
我們也都很熟了 客套話就跳過了
你自己手上也一堆案件進行中
其實你也知道,原則上水桶這種東西對於誹謗的構成要件是不成立的
就刑事案件部分而言
所謂誹謗有一個構成要件
就是造成客觀大眾對於你的評價降低
而不是你自己名譽受到侵害 (這是妨礙名譽的構成要件)
至於這是否有客觀大眾對於你的評價降低
目前你手上的一堆案件你自己也知道
檢方也不認為有造成什麼影響而給予不起訴
你自己有些也可能再打再議的部分,我上次也說明過了
所謂的客觀是指一般大眾
今天抓個路人來說 "我被水桶了"
我相信大家也只會說 "噢,這是什麼?然後呢?"
所以,自己就要去負舉證責任了。
別說你自己覺得啦
至少你要先讓檢察官覺得說你的價值評斷有受到降低的影響
否則檢方還是給你一個不起訴。
啊對了,這個是站務版,我們的BOSS直接就是站長,
如果有問題我建議你直接寫信給他。
阿,還有,我上任的時候發表感言你可能不在
我有說過,本版只能單純討論網路訴訟諮詢的部分
除此之外的無關鬧版推噓文全部會都刪除水桶
標準我一開始就訂很嚴了
你看上面兩個水桶就算是他發心得我照桶
因為他們兩個有小火花
說我版皇或文字獄都沒有關係
而且心證是直接我來處理
我覺得是鬧版、挑釁就是。
當然你可以寫信跟我申訴,覺得不行就再跟站長申訴。
但是要是站長也覺得沒問題救濟手段就結束了唷
請你心甘情願的接受判決結果。
當你進來這個版的時候
同時就等同認同我的版規了,要造我的遊戲規則走。
再你註冊帳號的時候就有接受這個規定唷
不要說我沒提醒你
有一條好像是"需要接受各版版規的規範"。
畢竟我希望這裡是一個舒服的討論空間
你也不希望你在和我討論問題的時候有一堆人來鬧不是嗎?
所以語氣請盡量客氣,否則我也會水桶你唷。
阿要告我也沒關係
因為我等你要約會很久了
等你一告我,我就會送你愛的小禮物
讓我們開始長期約會
反正我天天都在跑法院,好想看看你呢。
你如果覺得水桶判決有問題的話就跟站長申訴吧
還是你想要當版主
然後來教大家怎麼告人
你覺得如何??
快點寫篇心得教如何大家告人 我幫你m起來
算也是有所貢獻啦,小峰你覺得呢?
作者: iwego   2014-03-01 00:55:00
推一個
作者: 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2014-03-01 00:56:00
不可能抓路人啊 在號稱百萬會員的批踢踢 隨便找一個出庭作證就能證明水桶有如被判刑 做錯事才會受到懲罰沒錯事卻受到懲罰 這不是誣告就是濫權起訴或枉法裁判有的國家人口還沒一百萬呢 三人以上就滿足散布要件了難不成到北京網站罵人台語破麻 會因為那裡沒人聽得懂台語 所以妨害名譽不成立?這也怪怪的吧…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4-03-01 01:15:00
這個版應該爭取更多鍵盤大法官解釋法條~
作者: 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2014-03-01 01:16:00
這就奇怪了 既然此板享有部分特權 那找專業人士享有此殊榮也就算了 卻找一個…小神童?他到底有何過人之處SORRY 用詞不精準 小神少年?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4-03-01 01:33:00
以下回答湮滅證據的問題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4-03-01 07:42:00
看完本文,只能推LLsolo了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4-03-01 07:49:00
睡醒推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4-03-01 08:52:00
順便提醒一下板主 對於某些"靠著訴訟為手段和解為目的"的法律玩家(說訟X等下又有人要告我XD)來說 最後法官是否能夠判有罪或者無罪根本不是他們的"重點" 重點就是他們要"藉由繁瑣的法律程序干擾一般人正常的生活作息"藉以達到"已和解為名 行XX之實"才是那群人真正的目的 不是每個人都有時間每天閒閒的不用上班不用管家人的感受成天就上BBS當小釣手XD要發心得文? 這裡跟某位有過超過一庭已上經驗的不就是我!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4-03-01 10:01:00
一線之隔
作者: rehtra (武英殿大學士爾雅)   2014-03-01 14:18:00
不是早就有人在交如何告人要錢了嗎?
作者: makoto0952 (米迦樂之舞)   2014-03-05 23:04:00
有關鍵字了,被告未成年,家長會慌張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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