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usoutensei (無想轉生)》之銘言:
: 案例:
: swattw板主明知並無滿足『當事人檢舉』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 (因我要求舉證而他悍然拒絕故有此合理推論)
: 卻仍意圖散布於眾而發公告
: 指摘或傳述我因板規二-2被判水桶
: (板規他親自訂的別跟我說是過失)
: 水桶乃違規亂紀之負面形象
: 捏造而促成此事實應足以毀損本人名譽
: 而妨害名譽罪屬於既成犯
: 刪除之並無法免責
: 我想不只批踢踢有不少板主很愛胡搞亂判水桶
: 其他網路論壇也多有這種情形
: 因為人類常常握有權力就忘了我是誰
: 所以特地為廣大受害網友提問此網路訴訟問題以求保障弱勢鄉民
我也就我的法律專業和對法律的認知簡單回應,
以免不特定人看了這篇之後以「被判水桶」為由告人妨害名譽。
首先,被判水桶這件事是事實而非抽象,所以本案很清楚要告也是誹謗而非公然侮辱,
合先敘明,
誹謗的要件有三:
足以毀損名譽、指特定人、及故意,
被判水桶這件事是在ptt這個社群上的一種社群規範,
是當初在註冊時就被加入者所同意的使用條約,
在違反使用條約的情況下被判水桶,是當初合意使用下的一種發展可能,
頂多代表特殊帳號的使用者有違反使用條約的情形,
而難以該當毀損名譽。
即便水桶的人是特定使用人,且退萬步而言,水桶的確足以該當毀損名譽的要件,
被水桶的人要舉證版主確實是故意要毀損其名譽才將其水桶,
但版主只要主張依站規行事、在其主觀中水桶和毀損他人名譽無關、
水桶乃根據版規所為之行為,原告在加入時亦同意此一行為規範,即不會該當誹謗。
此外,誹謗亦有犯罪阻卻事由,
一是能證明其為真實,
例如某人亂版,版主依自身主觀判斷有亂版行為,而判其水桶,
只要證明亂版行為確實存在,或一般人皆得以判斷此乃亂版行為,
即該當犯罪阻卻要件。
二是善意發表言論,
版主管理版面,本是無酬行為,而乃維持可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公共論述空間之用,
自然該當善意,
特定人自行將言論發表在公開版面上供大家閱讀,
又因可能違反版規的情形被水桶,
自是可受公評之事,
亦該當犯罪阻卻要件。
最後,ptt是一個無法察知發言人姓名、且可自由加入退出之網路空間,
這部分是不是有辦法和真實世界的人格權作聯結,
我個人在法理上之判斷是認為無法聯結,
亦便是像本文原作江先生這麼有名的人物,
一般人也難以看到其帳號便知本人身分,
對於未知帳號公開特定該帳號所為之行為,
亦難以該當主觀之要件,
所以勸本文原作者不要因為被水桶就向法院提出主張誹謗之告訴,
檢察官不會起訴的。
順帶一提,
雖然我自己是法律專業、也到日本學過一陣子的法律,
但要不是前一陣子也被一位江先生告過,
我是不會來這邊發這種文的,
我想和不特定而成為或可能成為訟棍的人說,
要是有一天有個很閒的人向你們提出誣告的集體訴訟,
屆時所有曾經不起訴的案子,都可能被法官拿來當自由心證的基礎,
最高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勸這些不特定而成為或可能成為訟棍的人,
還是小心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