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諮詢] 板主明知沒違規卻公告水桶周知 是否誹謗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4-03-17 23:24:50
: : 請問這樣違反妨害名譽罪章之情事嗎?
: 就算非故意,重大過失也是能構成刑事妨害名譽商譽的,
: 而民事不管故意或過失而侵權都該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 你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完全沒向本人或對方徵詢查證就妄下斷語,這樣對嗎?
聽你在講,我真的對你太失望了
一、
重大過失是用名譽法益?這誰教你的?
而且你還是這個領域的專精,真的太令我失望了。
你後面不是有個TEAM還軍師之類的
把他們換了吧,根本亂教你一通。
刑事案件中,很多的罪責是不罰過失。
例如毀損、偽造文書
而妨害名譽亦是其中一種。
二、民事刑事過失並非同一個東西
名字看起來都是"過失"
誰跟你講說只要是過失就全部通用的?
真的實在太讓我失望了
回去多念書好嗎?
刑事的過失認定,是就你說的注意義務
是否能夠應注意能注意下去進行評斷
民事的過失
分很多種
無過失責任、抽象輕過失、重大過失等等
在每一個案件每一種類型的過失程度認定都不同
有些可能是很嚴重的,只要過失就需要負擔責任
有些是高風險的,除非是重大過失才需要負責。
我去進修回來後就看到你這篇論述
真的是太令我傷心了,枉費我對你期待這麼高,多睡覺多去看書可以嗎?
最近又有新人在搶你的飯碗了
再這樣下去,你真的會被長江後浪推前浪了
加油,小峰,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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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你的那篇內容和本版大部分都沒關係
那是你要去跟檢察官陳述的內容
並非本版討論或諮商的客體
所以刪除,請洽專案檢察官也是理所當然
按造本版版規的規定,只好依法行政了謝謝。
看你是要左轉去國考版還是去生活法律版
要不就是把ptt關掉去寫答辯狀給檢察官
小峰,你在這樣下去會連這裡都失業的,
加油,好嗎?
作者: 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2014-03-18 01:52:00
司法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 http://ppt.cc/FemB裡面兩個地方提到重大過失 你講的可不是絕『對』還有他那篇諮商文隱匿或扭曲部分事實 當事人都不能反駁嗎 如果事實本身有錯誤之處 又如何能得到最正確解答到底你有看完還是我沒看完?過失共出現五次,第一次是在第七頁『大法官』蘇俊雄協同意見書提到"重大的過失"亦應可不排除以誹謗罪處罰,當然啦,您大律師還是最大啦,比大法官還大啦!接下來兩次出現就如同你陳述的,但最後兩次就有趣了,也是『重大過失』,而且還是聲請釋憲理由書自己提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認可重大過失得以誹謗罪相繩,當然這比較限縮於公務員,而自訴人為公務員,主張自己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故無犯意可言。若以實務來看,請問李文忠被重判誹謗罪難道是故意憑空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3-19 01:41:00
所以我是公務員?
作者: 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2014-03-19 01:41:00
捏造虛假事實嗎?當然這件比較算是政治判決啦!XD本國大法官可沒特別侷限在公務員,那是人家美國啦!XD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3-19 01:45:00
你是不是打字很慢 看你推文都間隔個一到二分鐘要加強打字
作者: 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2014-03-19 01:46:00
你是不是反應很慢?我一而再再而三強調絕非盜版,你就始終反應不過來這句話什麼意思,硬是要扣我盜版帽子…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3-19 01:47:00
有一而再 再而三強調的証據嗎?
作者: 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2014-03-19 01:51:00
在你們後來規定不准放連結之前,我的推文每次必定都有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3-19 01:51:00
國考板目前還有三篇置底文文章留在板面上 你去看一看有你
作者: 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2014-03-19 01:52:00
"有著作權,絕非盜版",且各相關看板推銷文發文也都有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3-19 01:52:00
ID的推文 有哪篇有強調非盜版 請指出篇號你打字真的太慢了 我管國考板的秩序 去看其他板幹嘛?
作者: 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2014-03-19 01:56:00
拜託我查第一篇就有了 = = #1GQ76eyM (Examination)你的反應真的是...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3-19 02:02:00
我2013/03/24上任 你找的是哪一年的文章K少當完板主 中間還有半年是pognini在當板主 我去注意過期置底買賣區幹嘛
作者: 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2014-03-19 02:05:00
那你上任將近三個月期間看到我推文都不會想問一下嗎?都不會想搜尋我ID發文有何問題?鄉民習性大家差不多啦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3-19 02:08:00
為什麼要問?禁止事項的三點你違返了哪一點嗎?都沒違反的話內容快速看過就好了 根本沒注意到是不是盜版你以為每天花時間檢查、核對有沒有違反禁止事項很容易很快嗎? 又不是沒有其他板務要做五月因為父親過世向組務請假了一個 六月中才由別的板主接回管理買賣置底區的業務 休息了一個月 腦筋比之前清楚了才發現你的推文有可能是盜版的問題打字有夠慢的 來去睡
作者: 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2014-03-19 02:27:00
SORRY我有點看錯 美國標準是對於公務員和公眾人員身為被害人時除非被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何況我一介平民爾不能討論個案 那開這板做什麼?申請匿名帳號做什麼?只能通案討論那去(生活)法律板就好了啊 莫名其妙我何必要軍師 少聽LOVEBBCC一直在那裡幻想了啦 笑死人你連47頁釋字案都看沒我仔細了還叫我看書咧 你也頗呵實務上是否已善盡查證或善良管理人責任等 而考量有無重大過失足以構成誹謗 這在許多判決都是論證爭點重點只是大多情形是沒有而不犯罪 但不代表誹謗就絕對不處置(重大)過失犯 這個基本的邏輯問題應該不會很難懂吧
作者: BRANFORD (請保佑我的父親)   2014-03-20 03:20:00
ZZZZZZ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4-03-20 09:25:00
說得好,鍵盤大法官直接判刑好了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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