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諮詢] 板主明知沒違規卻公告水桶周知 是否誹謗

作者: kyokan (京都の健です)   2014-03-01 22:19:18
以下簡單說明一下我的看法,
希望能提供些許幫助。
首先,刪除推文一事是一件難以被不特定人所察知的行為,
所以沒有公開性,光是此點就已經該誹謗和公然侮辱都不成立了,
其次,版主受ptt營運者授權,在版務處理方面有自由裁決的權力,
能夠憑其個人見解處理版上相關事務,以維持公共空間眾人發表意見的秩序,
具有善良意圖,而ptt亦非個人惟一和發表言論之處,
個人可以自行選擇其他論壇發表欲發表之意見,沒有妨害表意自由的問題,
再者ptt亦具有良好的申訴管道,而非以一人之力進行一切價值評斷之處,
而刪除推文不會造成任何對個人名譽的傷害,
只是表示此推文在經授權的版主裁決下可能不適於該版,
要求推文者前往別處發表意見而已,
故完全不該當任何與妨害名譽相關的罪嫌,
自然沒有妨害名譽可言。
※ 引述《MJdavid (我剛出社會)》之銘言:
: ※ 引述《kyokan (京都の健です)》之銘言:
: : 我也就我的法律專業和對法律的認知簡單回應,
: : 以免不特定人看了這篇之後以「被判水桶」為由告人妨害名譽。
: : 首先,被判水桶這件事是事實而非抽象,所以本案很清楚要告也是誹謗而非公然侮辱,
: : 合先敘明,
: : 誹謗的要件有三:
: : 足以毀損名譽、指特定人、及故意,
: : 被判水桶這件事是在ptt這個社群上的一種社群規範,
: : 是當初在註冊時就被加入者所同意的使用條約,
: : 在違反使用條約的情況下被判水桶,是當初合意使用下的一種發展可能,
: : 頂多代表特殊帳號的使用者有違反使用條約的情形,
: : 而難以該當毀損名譽。
: : 即便水桶的人是特定使用人,且退萬步而言,水桶的確足以該當毀損名譽的要件,
: : 被水桶的人要舉證版主確實是故意要毀損其名譽才將其水桶,
: : 但版主只要主張依站規行事、在其主觀中水桶和毀損他人名譽無關、
: : 水桶乃根據版規所為之行為,原告在加入時亦同意此一行為規範,即不會該當誹謗。
: : 此外,誹謗亦有犯罪阻卻事由,
: : 一是能證明其為真實,
: : 例如某人亂版,版主依自身主觀判斷有亂版行為,而判其水桶,
: : 只要證明亂版行為確實存在,或一般人皆得以判斷此乃亂版行為,
: : 即該當犯罪阻卻要件。
: 小弟也來諮詢一下
: 去年小弟曾任國考板板主 有管理買賣置底專區之責
: 一日發現在買賣置底專區出現下列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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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文講明了破解某著名補教業者的課程 還自編成教板 以極低之價格欲販售
: 第一直覺是有盜版嫌疑 為求看板不受有心者利用 即以刪除推文內容的方式
: 並加註請板友勿利用買賣置底專區販售盜版
: 請問這樣違反妨害名譽罪章之情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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