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諮詢] 板主明知沒違規卻公告水桶周知 是否誹謗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3-01 11:28:57
※ 引述《kyokan (京都の健です)》之銘言:
: 我也就我的法律專業和對法律的認知簡單回應,
: 以免不特定人看了這篇之後以「被判水桶」為由告人妨害名譽。
: 首先,被判水桶這件事是事實而非抽象,所以本案很清楚要告也是誹謗而非公然侮辱,
: 合先敘明,
: 誹謗的要件有三:
: 足以毀損名譽、指特定人、及故意,
: 被判水桶這件事是在ptt這個社群上的一種社群規範,
: 是當初在註冊時就被加入者所同意的使用條約,
: 在違反使用條約的情況下被判水桶,是當初合意使用下的一種發展可能,
: 頂多代表特殊帳號的使用者有違反使用條約的情形,
: 而難以該當毀損名譽。
: 即便水桶的人是特定使用人,且退萬步而言,水桶的確足以該當毀損名譽的要件,
: 被水桶的人要舉證版主確實是故意要毀損其名譽才將其水桶,
: 但版主只要主張依站規行事、在其主觀中水桶和毀損他人名譽無關、
: 水桶乃根據版規所為之行為,原告在加入時亦同意此一行為規範,即不會該當誹謗。
: 此外,誹謗亦有犯罪阻卻事由,
: 一是能證明其為真實,
: 例如某人亂版,版主依自身主觀判斷有亂版行為,而判其水桶,
: 只要證明亂版行為確實存在,或一般人皆得以判斷此乃亂版行為,
: 即該當犯罪阻卻要件。
小弟也來諮詢一下
去年小弟曾任國考板板主 有管理買賣置底專區之責
一日發現在買賣置底專區出現下列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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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講明了破解某著名補教業者的課程 還自編成教板 以極低之價格欲販售
第一直覺是有盜版嫌疑 為求看板不受有心者利用 即以刪除推文內容的方式
並加註請板友勿利用買賣置底專區販售盜版
請問這樣違反妨害名譽罪章之情事嗎?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3-01 11:57:00
你是在講賣的人在賣盜板 還是在講賣的物是盜板 有差
作者: tenka92417 (不識庵宗心)   2014-03-01 15:31:00
話說版主這個案子出庭了沒??
作者: 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2014-03-16 20:13:00
一樓有差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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