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我被告"汙辱國家元首罪"....

作者: PttJoke (鄉民)   2014-03-02 00:51:33
之前在政黑版 罵碼總統
大概是罵他:連6%都可能保不住,台語的6%就是....
之類的話.....
結果有人去警局告我汙辱國家元首罪....
我覺得太扯了......
你又不是總統...告啥__?
哪天我去表特版說:想__....
也許他就告我思想淫穢罪
哪天我去食物版PO文:什麼店有雷
他就告我洩漏秘密罪
哪天我去笑話版PO笑話,他笑到跌到地上
就告我傷害罪.......
總而言之 什麼都告什麼都不奇怪...
希望這人不要再亂告下去了
好好去找一份工作做
告人是吃不飽的(至少我一毛都不給)
話說
這個版也許會引來很多這樣的人?
到底這個版的創立是好是壞?....且讓我們繼續看下去0_0..........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4-03-02 01:06:00
哪來的汙辱國家元首罪...http://ppt.cc/Gs~0
作者: jorden2895 (登爺)   2014-03-02 02:07:00
樓上,應該是刑法160條附近,不過實際起訴機率不高,應該不用特別擔心
作者: mydreamcome (*緣盡情未了*)   2014-03-02 03:54:00
這也可以告 ╮(﹀_﹀")╭..
作者: mikejr (人事音書漫寂寥)   2014-03-02 08:29:00
wwww
作者: ilanese (坐聽無弦曲)   2014-03-02 16:45:00
刑法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14條)
作者: jorden2895 (登爺)   2014-03-02 16:59:00
樓上那個是適用自然人的條文,另外還有一個適用元首的
作者: ilanese (坐聽無弦曲)   2014-03-02 16:59:00
本例中,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馬英九,得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被害人之配偶周美青,得獨立告訴。所以馬英九或周美青到警局對本文原PO提起告訴嗎? XD非告訴權人之第三人僅能告發,而無法提起告訴的。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4-03-02 18:12:00
搜尋刑法,沒提到"元首"這兩個字。160條是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前後條文也沒提到國家領導人,到底是哪條?
作者: season002 (WTF)   2014-03-02 18:35:00
這大概是我聽過最扯的了
作者: tnav ((''))   2014-03-02 20:42:00
以前罵元首會用刑100抓去關無期徒刑,後來修掉了沒有這條罪,不過曾有人罵總統被警察找理由移送,很浪費時間
作者: HelloLadies (HelloLadies)   2014-03-02 21:59:00
我想問一下 這麼無聊的最也去告發算不算誣告罪照這樣的話整個政黑的使用者應該都要被告上好幾輪了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4-03-05 15:36:00
樓上說的情形不存在。沒有那條就沒有那條,若硬是上警局提告就先被警察洗臉了,當警察真都腦包嗎....這個人所說的是真有這麼一回事,還是只想強調自己"在政黑罵碼被告",從他整篇文看下來,應該夠明顯了。否則讓我們來問原PO一個問題,你上警局做筆錄時,警察會對你宣讀三項權利和所涉嫌罪名。請問,警察對你宣讀的罪名是什麼?
作者: coon182 (微笑小空空♥)   2014-03-06 11:17:00
鴿子還沒請你喝茶之前都不用擔心,就像樓上說的鴿子那邊就會洗他臉了,當作笑話看看就好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4-03-07 21:08:00
原則上無法可告啦...不然整天在八卦版釣魚,PO個馬騜就可以釣到天荒地老了 刑法現在沒有這相關罪責
作者: Jasy (傑西)   2014-03-13 02:02:00
當笑話看就好了 馬總統沒告你怕啥?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4-03-14 21:05:00
這要是成立我看我也要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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