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之銘言:
其實高院的認事層面發生違誤:勇夫哪有自首?勇夫向警方申告的是小偷的犯罪,
不是自己的犯罪。勇夫從未認為自己犯罪,堅持不認罪。
難道要從寬認為這也算自首?
比喻:某甲自己製造衝鋒槍一把,但腦袋裡自認自己依照憲法有權擁槍保護自己的家園。
某日,某乙前來搶奪某甲的衝鋒槍不成而逃逸。
某甲理直氣壯打110告知警察:「某乙來搶我的衝鋒槍,請去抓某乙」,因而使警方知悉某
甲擁槍。
請問日後某甲被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時,法官可以說某甲屬於自首,而裁量
略減其刑嗎?
勇夫報案是要警方抓小偷,就好像某甲報案是要警方抓搶匪,兩人哪有想自什麼首?
士林地院沒有判錯,高院是在搞什麼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