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這是第一次在法律理論版上發文
若問題有不當還請指教
因為本人第一次自己在讀憲法
看到基本權利的四大作用(消極,積極,主動,被動)
法治斌老師對於前三項作用有詳細敘述
但關於被動作用一項我看的不是很懂,
根據耶式(George Jellinek)將人民與國家的定位
基本權利的消極地位主要在於產生人民自由權(自由於國家之外)
人民的積極地位產生受益權(向國家有所請求)
人民的主動地位展生人民參政權(為國家有所給付)
被動的基本權利則可定位為對於國家有所給付
想請問一下版上的諸位專家們
"為國家有所給付"與"對於國家有所給付"兩者之差為何?
以及關於被動作用下人民所產生的權力為何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