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國家談契約自由好像都很抽象
到美國學些財產,信託,遺囑才感受到具體的契約自由
不僅只是盡可能不干預私人的安排
法律制度還必須成全人間的多元安排
在台灣,我們的產權移轉有幾種玩法
信託能不能擺脫黑吃黑的情況
好心人捐塊地給慈善機構,結果被拿去炒地皮
美國有那麼多大學,圖書館,博物館是靠捐贈運作了一兩百年
人沒有私心嗎,不會所託非人嗎
為什麼他們可以運作這麼長的時間
靠成文法就要看那些立委諸公的臉色
立委諸公後面當然要有學者專家的輸入
但是學者專家可能人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
甚至光是找那個能撐住地球的支點就找了好幾代
人間世也許弄簡單一點
實際一點才能欣欣向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