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4/26
考試時限(分鐘):100 mins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有房地A,民國90年,以值300萬元之房屋為以設定抵押權,向乙借款200萬元,但92
年發生地震,該房屋震後經估價僅餘50萬元,甲乃請丙整修,丙花去300萬元將之修理完畢
,使其價值增至600萬元,惟因甲未曾對丙支付工程款,甲乃應丙之要求,為丙設定抵押權
。95年甲更將該屋為丁設定典權,自丁收取典價100萬元並將房屋交丁占有。惟甲終無法振
作,該屋最後由以聲請強制執行,而由戊以400萬元拍得。問:(34%)
(一)本案拍定之400萬元,各可由何人分配得若干?
(二)拍賣後丁戊就該房屋,與甲就該房屋所坐落之土地間,其法律關係為何?
二、甲有房地A值1000萬元,以之為乙設定抵押權擔保,向乙負擔800萬元之債務,當初甲
乙辦理抵押權登記時,即付以「債務屆期不為清償時,A房地之所有權及歸乙取得」之約定
並一併登記之,惟其後債務屆期甲竟未對乙清償債務,以乃逕將A房地出賣於丙,甲聞訊後
不甘示弱,亦將房地讓與丁並欲辦妥所有權變更登記問:(34%)
(一)本案中甲乙各自將A房地讓與丙丁,究竟何人可經由變更登記而取得其所有權?
(二)或丁或丙經變更登記取得所有權時,乙之抵押權究否即生應當然被加以塗銷之法律效
力?
三、甲綁架乙並予拘禁,迫使乙妻A交出乙房地X之權狀等書類,脅迫已和自己成立X房地之
買賣契約,後並將全案委託代書M辦理過戶手續。一年後,甲將得手之房地,以3之價金轉
賣於不知情之丙,並亦順利將產權由甲變更登記為丙,同時對丙交付占有。甲於出賣X房地
得款後放出乙,便隱姓埋名潛逃中國。乙獲自由之後將被綁架事實披露蘋果日報並報案處
理,檢警機關因而開始追查,終於在被釋後一年,甲被引渡回國歸案,乙並於甲歸案後向
甲表示撤銷X房地之買賣,並向丙請求X房地所有權之返還,但丙則以自己係善意取得權利
而堅予拒絕。問:本案乙丙之主張孰為有理?(32%)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合作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