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2-2 林鈺雄 刑法總則二 期末考

作者: lf9nettw (看起來像小朋友)   2014-06-19 18:28:40
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2/6/18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考試可以參閱法條,但為維護考試公平,不得參閱註記筆記之法典!
*滿分60分。
試題 :
壹、單選題(30%)
每小題三分。
(01)
T開車行經速限50公里的辛亥路路段,接近復興南路口時,本來在分隔島
中的O女因與男友一言不合,突然從分隔島衝出,T雖然立即煞車,但仍
撞死O。試問下列關於T是否構成過失致死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T當時以時速45公里之車速行駛,但T當時未依交通規則繫安全帶,
由於自身已有違反交通規則之情事,故不可能主張信賴原則或可容許
風險。
B:若T當時以時速45公里之車速行駛,但就在幾分鐘前行經辛亥隧道時,
T曾超速以70公里違規行駛。由於T在隧道內若遵守速限行駛,就不
可能剛好在事發時行經現場撞上O,因此,T仍可能因先前超速違規
而構成過失致死罪。
C:設若T當時以65公里之時速行駛,經事後鑑定結果顯示:若T以法定
速限50公里行駛,依照事故當時情形判斷,「確定」無法避免O死亡。
據此,既然即便遵守義務也不可避免,T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D:同C所述,但若採取風險升高理論,T超速行駛已經提高了風險,而
最後也實現了死亡結果,故T仍構成過失致死罪。
E:以上皆非。亦即,有0個或2個以上的正確敘述。
(02)
詳看下述過失正當防衛之敘述:
(甲)T超速開車,不慎失控打滑撞死路人O,而O當時正舉槍瞄準要槍
斃仇人P。
(乙)T夜間騎車因未依規定開車燈,因視線不良撞到O,O當時正在竊
取路人P的皮包。
(丙)T路過時看到A男正在毆打B女,B女驚慌哭嚎求救,T遂奮不顧
身向A揮拳以阻止其攻擊,但卻不慎打中正好前來勸架的O。
(丁)通緝要犯O攻擊欲緝捕其到案的警員T,T情急下以配槍作為敲擊
武器回擊O,未料扭打中因觸動保險桿致槍枝走火,擊斃O。
試問以上過失結果,哪個可能主張正當防衛?
A:(甲)
B:(乙)
C:(丙)
D:(丁)
E:以上皆非。
(03)
詳看下述業務過失之敘述:
(甲)從事駕駛營業大貨車載運貨物為業務之人,車禍發生時,其雖駕駛
大貨車,但並非執行業務中。
(乙)從事駕駛營業大貨車載運貨物為業務之人,車禍發生時,其駕駛自
用小客車。
(丙)從事農耕者備有自用小貨車,車禍發生時,其開自用小貨車載運肥
料或裝載農作物前往販賣。
(丁)從事農耕者備有自用小貨車,車禍發生時,其開自用小貨車載太太
去喝喜酒。
試問,依照我國實務見解,以上有幾個情形屬於業務過失?
A:1個。
B:2個。
C:3個。
D:4個。
E:以上皆非,亦即0個。
(04)
甲夫乙妻育有雙胞胎O、P,惟甲發現兩人竟為乙通姦所生,大感憤怒。
一日O、P自行在海邊游泳時突然遇浪溺水,甲恰巧路過,心想「這兩個
小畜生雖然名義上是我的孩子,實際上卻是野種,法律不會要我救他」,
於是任由兩人下沈。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對特定法益之保護義務限於真正具有血緣關係者之間,故甲對兩
人均無保證人地位。
B:甲誤以為法律不要求其進行救援,為對保證人地位之構成要件錯誤。
C:以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行為數而言,若甲能夠相續救援溺水二兒,但既
未先救其一兒亦未再救另一兒者,屬於數行為。
D:若甲只可能救援其中一人,案例中就甲未救O而言,是因為必須救援
P的義務衝突,反之,就甲未救P而言,情形亦同。故此乃義務衝突
之情形。
E:以上皆非。
(05)
承4所述,假使在兩人滅頂時甲突然憶起往昔相處之種種情景,大感後悔
而縱身跳海搭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鑑定報告指出,O在為甲發現時已吸入過多海水而回天乏術,雖然
O已死亡,但甲就O部分能得成立不作為殺人之中止犯。
B:若因甲先前遲誤救援,隨後在緊急之中,甲只來得及救起O,P則沉
入海底。則甲就O部分得成立不作為殺人之中止犯。
C:同B前段所述,甲就P部分仍然成立一個不作為殺人既遂罪。由於甲
在一開始不作為時就已經著手殺人行為,之後中止的努力沒有成功,
仍應論以既遂。
D:若甲跳入海中已經救到兩人,眼看可以順利救起了,沒想到甲又心生
猶疑,而將緊抓救生圈的兩人推開,隨後兩人溺斃。就定性言,此行
為仍為「不作為」之殺人。
E:以上皆非。亦即,有0個或2個以上的敘述正確。
(06)
詳看下列敘述:
(甲)屋主對其危樓因不符安全標準而倒塌所致的法益侵害。
(乙)屋主對小蜜蜂在其房屋外牆噴上侮辱他人的文字(以不作為方式犯
公然侮辱罪的正犯或幫助犯?)。
(丙)褓母締結的是民法上無效的契約,但事實上承擔照護嬰兒責任者。
(丁)狗主對於偷來的狗,避免狗咬傷他人。
(戊)贈與他人紅酒者,對於受贈與人喝酒後的肇事行為。
試問以上有幾個情形,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
A:1個。
B:2個。
C:3個。
D:4個。
E:以上皆非,亦即0個或5個。
(07)
試問下列有關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想像競合依我國刑法第55條,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情形,依競合理
論,係屬行為單數之不真正競合。
B:想像競合係於主文中,同時羅列數罪名,有論罪上的釐清功能。在科
刑上則僅從一重處斷,然而若輕罪有併科從刑者,依照封鎖效果,從
重時不得不並科從刑。
C:數罪併罰指我國刑法第50條以下,依競合理論,若判斷行為數為行為
複數後,則必定是論以數罪併罰。
D:依照現行法,數罪併罰之各宣告刑若均得易科罰金,縱定執行刑逾六
個月,仍可易科。
E:以上皆非。0個或2個以上的正確敘述。
(08)
甲為慣竊,過去兩年內,在不同的停車場一共偷了10部車。一日,甲先在
大賣場之用餐區偷走了乙點餐時放在餐桌上的車鑰匙,並透過遙控開鎖在
大賣場之停車場找到乙的車子。正要上車準備開走時,乙正好前來阻止,
甲一時驚慌失措開車衝撞乙,乙受傷,甲趁機快速離去。然而甲一開出停
車場,由於太過驚慌,未注意到路邊的老翁迎面撞上之,使得老翁不治身
亡。甲則開車揚長而去。試問下列有關甲所犯犯罪競合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過去兩年內在不同的停車場偷10部車,已屬行為複數,但因觸犯的
都是同一罪名,屬於不真正競合,僅成立一個竊盜罪。
B:甲過去兩年內在不同的停車場偷10部車,屬於真正競合,雖然觸犯數
次但因觸犯的都是同一罪名,屬於同種想像競合,法律效果應從一重
處斷。
C:甲先偷走乙之車鑰匙,後又偷走乙的車,前後行為雖屬行為複數,但
偷車部分的不法與罪責內涵,以能包括前階偷鑰匙的行為,偷鑰匙的
行為應為與罰的前行為。
D:甲撞傷乙與撞死老翁,分別可能成立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其間由於
偷車此一持續中之犯行在其中,可認實行行為有重疊。依照夾結效果,
傷乙與撞死老翁應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E:以上皆非。
(09)
詳閱下列關於沒收之敘述:
(甲)沒收因屬從刑,故僅在被告受有罪判決宣告之情況下,才有可能宣
告沒收。
(乙)收賄之公務員所得之賄款,依我國實務見解,應先區分違背職務與
不違背職務之賄賂;若為後者,沒收之賄款仍應發還給行賄之人(
即被害人)。
(丙)T開設賭場,購買籌碼等成本達十萬元,依實務見解,應扣除之。
(丁)T開車行經田間小路時竊取數顆大西瓜,放到其市價達三百萬元之
賓士轎車內載走。由於該轎車是犯罪使用的工具,而若此載運隻犯
罪工具,T也不可能搬走幾顆大西瓜,故法官得逕行科以沒收,不
生比例原則之問題。
(戊)我國實務對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採取區分計算說,故黑道販毒所得全
歸大哥,跑腿小弟一無所有的情形,判決中不得諭知連帶沒收。
試問以上有幾個錯誤敘述:
A:1個。
B:2個。
C:3個。
D:4個。
E:以上皆非。亦即0個或5個錯誤敘述。
(10)
阿彪為人海派,以製作「中部粽」起家,進入政壇成為公務員後仍不改其
作風,經常招待其他官商名流至妹妹陪酒的酒店消費。惟阿彪為人精明,
想到在酒店中之花費可以「便餐」名義報領公款,遂於兩年多內數次報領
數千多萬元之「便餐」費用。之後阿彪遭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被
判處三年半之刑期。阿彪在獄中服刑時一心向善,洗心革面,之後題出假
釋申請,果然「浪子回頭金不換」,立刻重獲自由,媒體亦大幅報導這則
激勵人心的故事。試問,依照現行刑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彪出於侵占公款之概括犯意而數次報領公款,應屬行為單數之接續
犯。
B:若阿彪所侵吞之公款已被其花用完畢,則因無法沒收而不能追回犯罪
利益。
C:阿彪之假釋申請,由於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故依照我國刑法係
由法院審查其是否合乎假釋要件。
D:阿彪若為初犯,則其本案應服完三分之一刑期後方得聲請假釋。
E:以上皆非。亦即,皆不正確。
貳、實例申論題(30%)
一、
B1至B6等六名菲律賓女子原偷渡來台工作,後欲回菲,經人介紹由A
張羅非法出境事宜。某夜,該六女子搭上A駕駛之動力小船,A欲載運其
至外海接應的偷渡船隻,豈料途中遇到海巡船前來盤查,A為減少載重而
加速逃逸,遂要求六女自行跳海。六女皆表示不會游泳,跳進海中會溺斃,
但A眼見海巡船漸漸接近,遂不顧六女哀求,或推、或拉、或踢而一一將
六女推下海中,自行逃逸。隨後,六女中有四名溺斃,兩名因被海巡船及
時救起而逃過一劫。
試從行為數、犯罪數的競合論及現行法規定,分析A可能構成何等罪名及
如何論罪。(不用討論偷渡出境部分的特別刑法問題)。
二、
天山童姥(簡稱T),打算利用虛竹(簡稱O)助己練功,遂將其關進地
下冰窖(1)。虛竹起初試圖越獄,童姥發現後連出一百拳,將虛竹打到
頭破血流(2)。虛竹仍不死心,第二次試圖逃走,童姥一怒之下離開冰
窖,打算讓虛竹活活餓死,但在三天後回心轉意,將虛竹救活(3)。最
後童姥將西夏公紙帶至冰窖,告訴虛竹「如果你還想出去就跟她發生性關
係」,虛竹雖然是少林和尚,但因身受拘禁為求自由,不得不與西夏公主
發生性關係;而西夏公主愛慕虛竹已久,願意獻身虛竹,但其年齡僅有十
三歲(4)。試分析案例中天山童姥所為(1)(2)(3)(4),刑
法上如何論罪(構成何罪、幾罪),各該當罪名之間又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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