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2 詹森林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末考

作者: jetrider (傑特萊德)   2016-06-25 03:16:35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6/20
考試時限(分鐘):16:00~18:00
試題 :
請注意:1.僅得參考紙本之六法全書(不限版本)
2.考試時間:共2小時
一、
16歲之甲向母親索討6萬元被拒,懷恨在心,透過臉書找到跆拳道17歲之友人乙,告訴乙,
:「等一下你負責把我媽打昏,我們搶光她的錢!」隨後,甲夥同乙進入家裡,乙一見到
丙就以跆拳道攻擊,甲亦朝丙的頭、臉狠踹,丙當場昏迷。甲指揮乙抬著丙,搭電梯到地
下三樓停車場,甲則在家裡取得丙的手機及5萬元現金,然後搭電梯下樓與乙會合,兩人合
力將丙抬至隔壁棟正在裝潢之丙之新屋。丙叫乙先去大門外等,甲則將丙拖進浴室,心想
若不殺掉丙,會有更多問題,遂以料理刀割斷丙的頸動脈,並開走丙的車載乙逃逸,放著
丙在家中死亡。甲嗣後給乙1萬元。丙之再婚丈夫丁晚間回舊家發現屋內有打鬥跡象,且找
不到丙,跑去新家查看,驚睹丙陳屍浴室,連忙報警。數小時後,警察捕獲甲、乙。請問
:就丙之死亡,何人得向何人請求何種損害之賠償?(30分)
二、
甲為機車所有人,明知18歲之長子乙尚未考取駕照,但平日仍放任乙駕駛該機車。某日,
乙又騎甲之系爭機車,後載17歲女友A(A亦知悉乙無駕照)一起出遊。途中,乙於超越丙駕
使之貨車時,因超速失控,與該貨車擦撞,機車倒地,乙未受傷,但A經送醫急救後仍成
為植物人。案經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定本件車禍乙、丙各有2分之1之過失。另經
查明,系爭貨車為丙自己出資購買,但靠行於丁車行;此外,A之父母離婚,A經法院判決
由其父親B行使親權,但假日得與母親C同住。請問:就A成為植物人,何人得向何人請求
何種損害之賠償?(50分)
三、
乙積欠甲賭債1000萬元,甲時常上門討債,並經常對乙表示:「如敢不清償,一定給你好
看。」乙之同居父親丙見狀,擔心甲果真加害於乙,遂主動向甲提議,並經甲同意後,由
丙將其土地設定抵押權於甲,以擔保系爭賭債之清償:此外,丙並將其房屋交由甲無償使
用,以抵償乙清償該賭債前所生之利息。請問:(20分)
(1)丙如嗣後後悔,得否請求法院判決甲應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
(2)丙如嗣後後悔,得否請求法院判決甲就系爭房屋之使用,應給付丙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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