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文引用的高雄行政法院105年訴字74號判決並不是終局判決,其見解背離94年大學法修法時的立法意旨,這見解是大有爭議的,第二.「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6.7兩款皆明文:「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及「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法務部函示亦指明:大學校長遴選程序中的程序規定,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教育部竟然枉顧法律明文,竟指優先適用並未排除一般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教育部的意思,就是說兩者全部都一起適用,這種適用法律的錯亂,本身就是違法,且違背正當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