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四號裁定

作者: wantong0319 (wantong)   2017-04-25 22:24:39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四號裁定
原告:張哲豪
性別:未定
系所:醫學系七年級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被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表人:詹皓詠(主任委員)
所在處所:國立臺灣大學(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訴訟代理人:姜柏任
性別:男
系所:法律系四年級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遠距投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指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茲變更為
同年4月30日下午4時。
理由
一、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下稱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
「本法未盡之處,於行政訴訟案件準用行政訴訟法;於仲裁案件準用仲裁法
;於解釋案件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
3項:「按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 本件當事人間有關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遠距投票事件,前經本院指
定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茲因原告張哲豪
先生當日參加國家考試,爰變更言詞辯論期日為同年4月30日下午4時。
三、 依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審判長法官 高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長 林宛潼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