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二號裁定

作者: cocoamy11 (瀨加)   2017-02-23 11:50:17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下級行政庭
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二號裁定
原   告 張哲豪
性別:未定
系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七年級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表人:主任委員 詹皓詠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文
一、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下級行政庭一〇五年度訴字第三號判決之當事人應由
原誤列之「上訴人」張哲豪、「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更正
為「原告」張哲豪、「被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二、 同號判決中未加入不服判決之救濟教示,故應於判決頁末加入「如不服本判決,應
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本判決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理由
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
一、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下級行政庭一〇五年度訴字第三號判決中誤列當事人
為「上訴人」、「被上訴人」,正確當事人為原告張哲豪、被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
罷免執行委員會(代表人:主任委員詹皓詠),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二、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凖用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第3項,應於
判決內告知救濟期間與方式,同號判決中漏未加入不服判決之救濟教示,故應於判決頁末
加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本判決
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本院亦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審判長學生法官 蔡惟安
學生法官 林宛菱
學生法官 許柏彥
中華民國一百○六年二月二十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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